“我兒子在達縣公安進修學校讀了兩天,想退學,學校說只退還一半的費用,這符不符合規(guī)定喲,退學是因為我們懷疑那是個歪學校。”22日,市民楊先生投訴反映稱。記者為此進行了相關走訪。
學生:覺得學校歪,呆了兩天就回家了
據楊先生介紹,他家住達縣檬雙鄉(xiāng)三村六組,兒子楊柳20歲,今年上半年在達縣縣中畢業(yè)。8月9日,楊先生的妻子在工作的地方遇到一位自稱是達縣公安局職員的人,從他那里了解到有個公安進修學校,而且還包分配工作,然后就叫兒子去看看。“我們就跟著他去了通川區(qū)六小上面,鳳凰山紅房子旁邊,報了名,繳了5800元錢的書費學費,第二天晚上又繳了一些其他費用,共計6445元。”
“說是包分配工作,如果表現好半年就可以出來工作。我兒子報的是法律專業(yè),繳了錢后,他們就給我們一份合同讓我們簽。我們簽了合同后就發(fā)了專業(yè)書和生活用品。書一共七本,目前只發(fā)了四本,另外三本還沒發(fā)。”楊先生說。
“我在學校呆了兩天三夜,我就回家跟我爸爸說不想在那個學校讀書了,感覺學校不咋樣。之前聽他們介紹說是要招八十多個人,現在只差幾個了。我看里面只有十來個學生,而且有的是初中生;貋砗笪矣秩ゾW上查了我的高考成績,分數線上了成都一所二專學校。所以我打電話給學校讓他們把錢退還給我們,我家里條件不啷個好,爸爸平常在當棒棒,媽媽是一個餐飲店的服務員。但是學校說學費只退一半。我們覺得有些不公平。”
23日,記者在達縣公安進修學校的司主任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上看到,該校名稱為達縣公安進修學校,地址為達縣南外鎮(zhèn)金盾路警苑小區(qū),校長是劉亞,主辦者為達縣公安局,學校類型為培訓學校,辦學內容為非學歷教育,主管部門為達縣教育局。年審日期為2010年12月19日。根據許可證提供的信息,明顯有兩個問題,一是達縣公安進修學校是否能夠面向社會招生?收費標準是否經過相關部門核定、備案?為此記者進行了相關走訪。
達縣教育局:達縣公安進修學校與縣職高聯(lián)合辦校協(xié)議不合法
據司主任介紹,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為達縣公安局內部人員。學校從1994年創(chuàng)辦至今已有17年之久,以前一直都是以對公安內部人員進行短期培訓為主,從去年和縣職高簽訂了協(xié)議之后,就對外招收相關專業(yè)的學生,畢業(yè)后拿縣職高的文憑。
“達縣公安進修學校與縣職高聯(lián)合辦校協(xié)議不合法。他們簽訂的這份協(xié)議,教育局根本就不知情。”達縣教育局政策法規(guī)股李股長說。
關于這份協(xié)議,李股長當場責成達縣公安進修學校盡快將此份協(xié)議提交到縣教育局審查備案。
李股長說:“達縣公安進修學校從仙鶴路搬到縣職高,又從縣職高搬到紅房子,現在的位置我們都不曉得,而且現在的位置屬于通川區(qū)管了。達縣公安進修學校必須盡快向教育局提出辦學地址變更申請。”
李股長講,達縣公安進修學校違反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即民辦學校有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行為,應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達縣物價局:沒有該校收費情況備案
記者從楊柳的入學合同上清楚地看到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辦法等相關資料,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第一句明確有“經物價局批準”字樣。
“經物價局批準,學雜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代管費、錄取建檔費、書本費、水電衛(wèi)生費、網絡信息費、槍械訓練和實彈射擊費等;經物價局批準,三年制中專應繳學雜費10800元。(公安局為了減輕家長負擔,一律只收8800元),短訓學雜費3700元;收費辦法,乙方分期繳納:三年制中專入學時繳4800元,第二學期繳4000元,短訓入學時繳3700元,凡就讀我校的學生,在學校兩年享受國家助學金3000元。”
26日,據達縣物價局收費科辦公室人員介紹,非學歷制民辦學校是不需要辦理《收費許可證》的,但是學校收費標準項目等情況必須通過管轄內物價局的備案。該局目前并沒有達縣公安進修學校的收費項目、標準等相關資料的備案。
記者問司主任,該校是否有收費許可證,“肯定有,都有。”他如是回答。當記者提及想看一下該校的收費許可證時,他口頭回應,直至26日,司主任都以出差為由拒絕記者的請求。
家長:繳了學費啥憑據都沒開
據楊先生介紹,9日,他給校方繳納的5800元書本費,校方并未寫收據作為憑證,只是告訴他們,以合同書上的收費標準為準。
“我可以保證,那5800塊錢是肯定開了收據的,只有那645元的學雜費沒有開,這我是曉得的。”司主任說。
律師:達縣公安進修校存在六大違規(guī)行為
針對達縣公安進修校存在的問題,律師王先生認為:
一、如果達縣公安進修學校和縣職高聯(lián)合辦學,那么《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應當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就算審批通過了,招生、教學主體還是縣職高,達縣公安進修校只能算是一個教學點,所以招生合同應當由縣職高與受教育者簽訂;
二、入學合同約定的是招收中專生,而達縣公安進修學校本身是非學歷教育機構,就算其與縣職高聯(lián)合辦學得到審批,也只能頒發(fā)縣職高的職業(yè)高中文憑,不能發(fā)中專文憑。所以,達縣公安進修學校在本次招生中,存在招生欺詐行為;
三、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1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之規(guī)定,達縣公安進修學校私下與縣職高聯(lián)合辦學,其相應的廣告及招生簡章沒有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脫離了監(jiān)督,屬嚴重的違法行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招生,接受調查;
四、達縣公安進修學校登記的教學地址在達縣南外,卻在通川區(qū)鳳凰山教學。根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達縣公安進修學校屬違法搬遷;
五、根據四川省《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達州市《教育局關于加強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達縣公安進修學校應當將收費、退費項目及標準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示。但達縣公安進修學校自行制定收費項目及標準,沒有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示之時,謊稱已經報物價局批準,這也是欺詐行為;
六、達縣公安進修學校司主任說校方開具了收據,就算是開具了收據,這其實也是一種偷稅行為。收費后應當依法開具稅務發(fā)票,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最后,王律師認為,達縣公安進修學校由于存在欺詐行為,并且在招生、教學過程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故其應當退還學生的學費并接受主管部門的調查。
截止發(fā)稿,關于協(xié)商退費事宜依然沒有進展。23日,楊先生告訴記者,“負責管理財政那個唐主任說,不管哪個來都只退3000塊,有啥子問題找上面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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