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本想去云南好好度假,不料在云南省214國道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中丈夫受傷,妻子為照顧丈夫,無法繼續(xù)參加旅游,而旅行社未征得該夫婦同意擅自改變行程,被該夫婦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旅游費6880元。日前,閘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給付游客夫婦4128元。
去年9月上旬,一對夫婦與本市一家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約定旅行社組織該夫婦于當月26日至次月4日赴云南9日游,每人支付旅游費6880元。在旅游途中,該夫婦乘坐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丈夫受傷,妻子為照顧丈夫無法繼續(xù)參加旅游,向旅行社提出立即返滬的要求。由于回滬機票日期無法更改,旅行社派車將該夫婦送到麗江。而麗江不是旅游合同中約定的景點,同時未征得該夫婦同意,旅行社就安排他們參加麗江其他旅游團去當?shù)毓懦、瀘沽湖、魚水寨等景點游覽,共用去住宿餐飲費、車費、門票2900元。
審理中,旅行社認為,雖然途中發(fā)生意外,但妻子沒有受傷,加上丈夫傷情也不需護理,該夫婦客觀上都去了旅行社安排游覽的景點,應視為原告夫婦放棄了原先旅游合同的約定,同意變更新景點。
法院認為,除旅游景點是合同必要條款之外,旅途交通安全也是旅行社應履行的合同法定義務(wù)。這對夫婦在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丈夫受傷。妻子為照顧其丈夫,無法繼續(xù)參加旅游。雖然夫婦返回麗江后,旅行社也另行安排了部分景點供原告游覽,但沒有證據(jù)證明這種安排是雙方對合同行程協(xié)商一致變更的結(jié)果,因此旅行社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