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7月26日訊 近日,北京鑫尊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因買房人王云俠拒絕支付居間服務報酬70000元為由,將被告王云俠、第三人許爽訴至東城區(qū)法院,被告則認為合同上賣方簽字為虛假簽字,中介公司行為系合同詐騙行為,且買賣合同并未成交,故拒絕支付中介費。
本案原告鑫尊房地產公司起訴稱,2010年12月9日,由原告居間服務促成了被告王云俠與房屋出賣方許爽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進行了網簽,同時原告與被告及出賣人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依照居間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給原告中介費70000元。但本案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認為合同上出賣人簽字是原告?zhèn)卧斓模嫘袨橄岛贤p騙行為。另外,由于北京市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加之原告沒有善意履行合同義務,導致被告與出賣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未成交。被告認為,買賣雙方的目的在于房屋的成交,原告提供的只是居間介紹,并沒有促成買賣合同的成立,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中介費。
在本案中,原告依據居間合同向被告要求支付居間服務報酬,被告質證稱該合同上賣方簽字為虛假簽字。據記者了解,現在案件已進入普通程序,將于7月28日繼續(xù)開庭,在案情清楚的情況下,法院將當庭宣判,并對不誠信行為予以處理。
隨著房屋價格的不斷上漲,房屋交易行為日漸增多,居間人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法院審理的居間案件中,有些當事人為了己方利益,經常進行虛假陳述或提交偽證,但是,法院對該種行為往往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無形中助長了這部分當事人的氣焰,這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應當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