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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權錢交易揭秘:項目管理權力過分集中

時間:2010-05-10 12:35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提起“土地整理”,也許許多人會感到陌生。

  比較專業(yè)的說法是,“土地整理”是指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yè)生態(tài)條件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行為。近幾年,國家每年都投入大量資金,對山嶺薄地、荒丘內澇之處進行土地整理開發(fā),這是一件澤被百姓的好事情。

  但是,就是這種“陌生”,才使得有人膽大妄為———借土地整理“揩油”。

  山東省臨沂市的一個農業(yè)大縣,每年都能爭取到土地整理項目,而2006年至2009年,檢察機關在該縣土地整理領域查處了7起職務犯罪案件,涉案人員均為管“土”吃“土”的“業(yè)內人士”。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走進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從辦案檢察官的講述中“還原”了隱藏在土地整理項目背后的“權錢交易”。

  這些人或負責土地整理項目的競標,或負責項目立項、報批,或負責項目的檢查、驗收,均握有一定的實權

  “查處的7名犯罪嫌疑人均為分管土地整理的各級各部門負責人,權力相對集中。”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告訴記者。

  據(jù)介紹,7名涉案人員職位幾乎包攬了該縣涉土崗位:縣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副主任孟某,分管某鎮(zhèn)的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與“2006年至2007年縣二萬五千畝農業(yè)開發(fā)”項目;王某、劉某則是縣土地局土地整理中心前后兩任主任;而鄉(xiāng)鎮(zhèn)土地管理所的兩位所長以及兩名鄉(xiāng)鎮(zhèn)分管土地管理所的副鎮(zhèn)長李某、朱某也是“榜上有名”。

  “這些人或負責土地整理項目的競標,或負責項目立項、報批,或負責項目的檢查、驗收,均握有一定的實權。”臨沂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說,就是這樣的“實權”使這類犯罪事實和手段都比較單一,屬于赤裸裸的權錢交易。

  2004年冬,該縣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副主任孟某負責該縣某鎮(zhèn)的農業(yè)綜合開發(fā)項目,這個項目的主要工程(包括大口井、橋梁、攔水壩、道路等)都是通過招標來承包的。

  在招標之前,鎮(zhèn)里的黃某找到他,想要點活兒干,孟某說:“干可以,但是你得參加招標。”

  黃某說:“這些活技術含量不是很高,誰都能干了,做標很費事,我也做不了,你把標底和我說說,我去參加招標。”

  面對黃某的無理要求,孟某不但沒有責怪,反而爽快地將項目中的大口井標底告訴了黃某,而黃某也“理所當然”地順利中標。

  事后,黃某給了孟某4萬元以表答謝。

  2006年,該縣某鎮(zhèn)中低產田項目開始規(guī)劃設計,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派孟某在項目區(qū)負責,根據(jù)規(guī)定,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在招標開始前20多天的一個下午,杜某打聽著找到了孟某家,在自我介紹后便開門見山問道:“您主管的項目有哪些工程?”

  孟某回答說:“主要有大口井、修路、修橋、整地等內容。”

  “能否干些活兒?”杜某隨即提出要求。

  孟某說:“干活必須參加招標。”

  杜某爽快地回答:“我參加投標。”

  不過,他在臨走時卻在孟某的茶幾上放下了兩個各裝有一萬元的信封。

  據(jù)孟某供述,在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中有3處攔水壩由于當時水量大無法計算,所以就沒有列入項目的招標,杜某得知此情況后,多次找他要求承包攔水壩工程,但是自己都沒有答應,也多次向鎮(zhèn)里有關領導作了匯報。討論了幾次后,有關領導說,鎮(zhèn)里欠杜某很多錢,又沒有錢還,他又有挖掘機,他想干就叫他干吧。定下后,自己就告訴了杜某。過了四五天的一天晚上,杜某到自己家又送來了兩萬元。

  不過,根據(jù)孟某的供述,“拿錢給活干”這樣的標準,有時候他也是“心不甘情不愿”。

  “也是在2006年的工程規(guī)劃中,其中的30號井由于有石頭,挖掘機挖不動,而小碌碡溝村有個揚水站,由于挖的井水量太小,建揚水站不合適,當時我們幾個負責人就商量把30號井打到小碌碡溝村西北角。鎮(zhèn)長助理尹某知道這個事后,就多次找我要求干這個活兒,我考慮他是指揮部成員,做這個不合適就沒同意。他也多次找鎮(zhèn)長要求,我也和鎮(zhèn)長匯報過。后來鎮(zhèn)長告訴我,影響不大的話,讓他干算了,鎮(zhèn)長說了,我也就同意了。”孟某說,“此后的五一期間尹某到我家去玩,我們聊了一會工地上的事,他就走了。他走時放了一個信封,我估計是錢,就讓他拿著,他不拿就跑了。”

工程層層轉包,降低施工標準,收受賄賂,造成市級土地整理項目專項資金直接經濟損失60余萬元

  朱某是某鎮(zhèn)分管土地管理所的副鎮(zhèn)長。

  2004年,他在該鎮(zhèn)土地整理項目過程中,將工程層層轉包,降低施工標準,收受賄賂,造成市級土地整理項目專項資金直接經濟損失60余萬元。

  在檢察機關的詢問中,朱某對于自己的行為作出了這樣的供述:

  2004年10月份,鎮(zhèn)里有個市級土地整理項目,總數(shù)額可能是256萬元,項目成立了指揮部,總指揮是鎮(zhèn)長,我是常務副指揮,不過,實際上就是我自己負責這一塊,鎮(zhèn)長他們有時也就過去看看,其實什么也不管。大的工程由鎮(zhèn)黨委政府開會研究決定,一般兩三萬元的小工程,我自己就能定。

  仲某原先開個建筑公司,我和他有個拐彎親戚,是姨家表兄弟,早就認識。仲某可能聽說我分管這一塊,有一天,他找我要點活兒干,我說“行呀”,我同領導說說。后來我就把仲某想干活的事同鎮(zhèn)長等人說了,他們也就同意了。

  過了有十幾天的時間,我打電話叫他來,說活兒定下來叫他干,但是干哪個地方得去抓鬮,抓鬮時他抓到了一個東寨西村的揚水站工程,造價不是16.5萬元就是17萬元,并交上了5000元押金。

  仲某有個挖掘機,他想抓個整理土地或者是清淤的項目來,結果抓個建揚水站的工程,所以不大想干,當時我兄弟朱某辦個建筑公司,后來我就對仲某說,你不想干的話我給你轉讓費,我干就是。

  我們兩個商議好了轉讓費是2.2萬元,加上他先前支的5000元押金,我總共得給他2.7萬元。

  我支錢的時候,仲某說,你給我1.7萬元,讓你1萬元。我什么也沒說,就支給了他1.7萬元,那5000元押金到現(xiàn)在我也還沒領出來。

  鎮(zhèn)里的小流域項目是2004年10月份規(guī)劃,11月份開始動工的。在2004年10月份左右,付某上我家找我,問我要小流域項目的工程活干,臨走的時候,給我2000元。錢我收下了,之后我給了他一個小橋的工程,總造價1萬元。

  2004年,還是這個小流域項目,石香爐村的秦德東找了鎮(zhèn)里領導,也找了我,想攬點活干,我給了他一塊深翻地的活,總造價在2.8萬元,干完之后,在2004年年底,快過春節(jié)了,他把一箱酒送到我家,臨走的時候留下了1000元。

  此外,據(jù)辦案檢察官介紹,2007年9月,在某小流域治理市級土地項目中,分管該工程的朱某將項目劃成若干小塊,只對外發(fā)包一部分,其余分包給了自己的關系戶,借以收受賄賂。消息傳出后,引起群眾強烈不滿,引發(fā)了大規(guī)模的群體阻工事件,致使該重點工程受阻長達6個月之久。

  他先把土地平整的事告訴我,使我攬到了這活,而且他是分管土地的副鎮(zhèn)長,以后很多事還得用他

  “給他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和他搞好關系,他是分管土地的副鎮(zhèn)長,以后很多事還得用他。”當檢察機關找到向該縣另一名分管土地整理的副鎮(zhèn)長李某行賄的劉某時,劉某“頭頭是道”地道出了“送錢”的理由。

  2002年10月,該鎮(zhèn)4個村搞土地平整。按照有關規(guī)定,土地平整一般要由村里寫申請報告,鎮(zhèn)土地所對報告審查,報經鎮(zhèn)研究后再報縣土地局審批。

  通過工作關系,李某和劉某相識。

  2003年10月,在李某的關照下,劉某承包了一個屬于市級項目的土地整理。

  2004年五六月的一天,劉某開車送李某回家,途中遞上一個塑料包,說:“項目也干完了,錢也撥了,平時幫忙不小,給你這兩個錢買衣服穿。”

  李某回家數(shù)了數(shù)———兩萬元整。

  “村里搞土地平整須先立項,哪個村將土地平整,土地所最先知道。李某是分管土地的副鎮(zhèn)長,他先把土地平整的事告訴我,使我攬到了這活,再加上平時土地平整過程中給予的一些關照,我為了表示感謝才送他這些錢。”對于這兩萬元,劉某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土地整理”腐敗三大原因

  “項目是自己的”———權力不受制約。土地整理項目管理權力過分集中。從土地整理項目工作流程看,基本上是土地整理承辦部門自己立項、自己監(jiān)管、自己驗收、自己撥付工程款,明顯缺少制約機制,帶來的最直接的弊端是使一些握有實權的工作人員容易產生“一權獨大”的錯誤思想,也促使一些工程包工頭為謀取暴利,甘愿金錢鋪路,想盡辦法賄賂土管工作人員。

  “這個工程我說了算”———重要環(huán)節(jié)少數(shù)人說了算。孟某在某鎮(zhèn)農業(yè)綜合開發(fā)項目審批下來后,不讓他人插手,一人組閣,制定標的,項目想給誰就給誰。又比如在工程施工中,工作人員與包工頭串通一氣,隨意變更設計,任意追加工程量,造成“工程變更黑洞”。

  “權力的空檔多”———缺乏監(jiān)督。一方面,缺乏集體決策機制。土地管理所,從機構設置到人的配備都是鄉(xiāng)鎮(zhèn)有關部門管理,包括臨時聘用人員都由當?shù)卣y(tǒng)一管理,而土地管理部門行使的是國家土地管理和土地行政執(zhí)法職能,這與其上級主管部門形成了斷層,在人員、業(yè)務、行政管理等方面得不到應有的控制、監(jiān)督和管理,形成了管理的盲區(qū)。另一方面,沒有有效引入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主要表現(xiàn)在土地整理工程的發(fā)包環(huán)節(jié)上。該實行公開招標的不公開;公開招投標的項目,又可以大量轉包;招投標形式又極不嚴肅,像標價、工程量計算等重要內容可以隨意變動。甚至一些有職有權的部門工作人員指定包工頭承包項目,相互勾結,大肆侵害國家利益,某些包工頭只要跟緊跟定某個領導就有大錢可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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