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工資如果在9月份發(fā)放,須按照3500元的個稅新標準來扣除費用。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guān)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這一問題。
以發(fā)工資時間為準
公告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方面,納稅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納稅人今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計算個稅時是按照新標準還是舊標準扣除,將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來判斷。而“實際取得”是指職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非其取得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
個體戶分兩段計算
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合伙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應先計算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
具體來說,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為,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8/12,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4/12,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相關(guān)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nèi),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并進行匯算清繳。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也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算賬
月入4000少繳160
例如單位在今年9月15日向員工發(fā)放當年8月份的工資,收入為4000元(扣除“三險一金”),在扣繳其應納個稅時,即適用新的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稅,則該員工應納個稅額=(4000元-3500元)×3%=15元。若按照原來2000元的扣除標準計算,該員工應繳納的個稅則為175元!∮浾呲w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