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3日9時許,山東海安縣李繼龍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與張小文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張小文跌倒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張小文當即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9月9日,張小文好轉(zhuǎn)出院,花去醫(yī)療費10299.11元。事故發(fā)生當日,交警部門認定李繼龍、張小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處理過程中,李繼龍聲稱其肇事三輪摩托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人為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單號為:(魯)206031620014299,同時提交了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和強制保險標志各一份。
網(wǎng)上未查到相關保單號
事后,交警部門通過網(wǎng)上查詢未查到該保單號。李繼龍一聽十分吃驚,并于2010年9月8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肇事三輪摩托車是其于4月30日向某車輛銷售有限公司購買的,車輛銷售公司幫其代辦了車輛行駛證和交強險,并提供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和強制保險標志,F(xiàn)查明銷售公司提交的保險單可能是假的,存在詐騙嫌疑,請求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張小文就賠償事宜向法院起訴時,將李繼龍和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海安法院受案后,依照程序向保險公司發(fā)出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等,通知保險公司應訴。
代辦保單系造假生成
不久,保險公司寄來書面答辯狀,認為李繼龍?zhí)峤坏谋畏钦?guī)有效保單,為假保單,李繼龍與保險公司之間不構成保險合同關系。
審理本案過程中,承辦法官找到出售肇事車輛的銷售公司,調(diào)查相關情況。銷售公司承認李繼龍?zhí)峤坏谋未_實是該公司銷售摩托車過程中代辦的。張小文得悉上述情況后,撤回對保險公司的訴訟。
庭審辯論是非責任
庭審中,原告張小文訴稱,被告李繼龍駕車將其撞傷,車輛及物品受損,造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物損等損失計17000余元。因李繼龍未投保有效交強險,現(xiàn)要求其本人依法直接承擔責任。
被告李繼龍辯稱,其與原告張小文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但張小文的損失應依法核定;銷售公司辦假保險,其個人不存在故意辦假保險逃避法律責任問題;車輛銷售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
巧釋法理調(diào)解結案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小文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獲得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費等項目的賠償權利,但各個項目的賠償應有相應的事實依據(jù),計算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經(jīng)過核算,原告各項損失應核定為16900余元。
被告李繼龍駕駛機動車,應當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李繼龍陳述的投保經(jīng)過及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jù),應認定李繼龍所提交保單為假保單,其與保險公司之間不構成保險合同關系。由于李繼龍不持有有效保單,應視其未投保交強險,李繼龍對張小文的損失應在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全額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按照事故責任承擔。
依據(jù)事故責任認定,李繼龍對張小文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李繼龍已向張小文給付的2500元,應沖抵李繼龍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李繼龍尚應賠償原告張小文13985.90元。
法官依法作出說明后,原、被告自愿接受法官調(diào)解,達成一次性賠償12000元(不含已付的2500元)的協(xié)議。
該案結案后,主審法官說,此案的處理結果與代辦假保險的車輛銷售公司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相關當事人未申請追加車輛銷售公司為第三人,故而法院認定肇事者作出先行賠償。李繼龍與車輛銷售公司之間的糾紛則另案處理。(錢軍 曹鳳剛)(文中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