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都自愿也不行
網上曾流傳一個恐怖故事:一小伙參加狂歡派對,次日早上醒來發(fā)現(xiàn)躺在賓館浴缸里,一旁留話給他:腎已摘除。小伙驚恐之余報警,自己的腎確實已被不法分子偷偷摘掉了。
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網友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對于盜賣、倒賣他人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懲罰太輕。
“這種觀點是對新法的一種誤解!睆堸i表示,對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應當作如下理解:
適用本罪名,被害人對于自己人體器官被組織出賣是明知的、同意的;
犯罪分子未經被害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者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摘取器官的,一般應當依照刑法第234條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按照刑法第232條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幾個罪名,應當選擇其中最重的罪名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由于此時本人已經死亡,就不能按照上述罪名處罰行為人,依照刑法第302條“盜竊、侮辱尸體罪”定罪處罰。
張鵬說,要充分考慮到“供體”本身的自愿情節(jié)。但即便買賣雙方當事人都是自愿的,也不能允許這種交易進行!捌鞴俨皇强稍偕Y源,更不是隨便買賣的商品,這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倫理道德。”
建捐獻體系出司法解釋
雖然尚無適用新法的案件,但是采訪中,這兩位有著親身辦理該類案件實踐經驗的司法人士,針對適用新罪名存在的問題、審理中的難點等,分別提出了建議。
張文秀的困惑在于,對新罪名“組織”一詞如何理解,最好能進一步明確。如果將“組織”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并以此作為立案和取證標準,對偶犯就很難依照這項罪名進行立案查處;對“組織”的理解是否意味著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據此條立案,如果發(fā)現(xiàn)單起單人的行為是否又會按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來定罪。
張鵬則建議,什么情況下算“情節(jié)嚴重”最好能明確,否則在具體量刑時不好掌握。
他們都希望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避免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標準不一。
“另外,人體器官交易屢屢得逞,與醫(yī)院審查不嚴分不開!睆埼男阒毖裕趧㈨y璐、董兵崗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中,醫(yī)院倫理委員會僅審查了董兵崗的書面材料,對于董兵崗是否是患者的外甥未作任何當面審查,也沒有對患者提交的證明董兵崗和患者有血親關系的書面材料進行實質審查。至于材料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也沒有核實。
張鵬建議,衛(wèi)生部與公安部應聯(lián)合出臺相關規(guī)定,完善醫(yī)院與公安部門之間在相關人員身份信息查詢方面的聯(lián)動協(xié)作機制。
張文秀表示,我國人體器官移植“供體”缺口較大,主要原因除了受傳統(tǒng)觀念影響外,更在于缺少完善的捐獻體系,僅有少數民間組織從事器官捐獻工作,且處于“無固定經費”、“無科學有效的管理體制”和“無規(guī)!钡摹叭裏o”狀態(tài)!案鼮榫o迫的是,在打擊人體器官買賣黑中介的同時,法律如何支持建立起人體器官移植捐獻體系,這才是保障數以萬計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獲得及時救治的不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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