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1萬多元買了一臺空氣能熱水器,沒想到用了不到一年就頻出故障,經銷商前后派人來修了50多次也沒修好。經銷商答應換一臺新的后,卻遲遲不見兌現(xiàn)。這半年來,晉江市區(qū)的王女士為了這臺熱水器可真是煩透了。
昨日(6月13日)晉江法院和工商部門聯(lián)合啟動首次消費糾紛調解銜接工作,讓王女士和經銷商共同簽訂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協(xié)議書,要是今后經銷商再“爽約”的話,就得接受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財產等措施。
一臺熱水器半年修50多次
王女士說,她在2009年12月向黃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了一臺容量為300升的空氣能熱水器,價格約12500元,整機保修18個月?勺詮娜ツ11月開始,這臺熱水器就開始出現(xiàn)故障,不出熱水或者出的熱水極少,根本不夠家人正常使用。
為此,王女士向經銷商黃某要求維修,黃某前后派人過來維修50多次后,仍未把問題解決好,“去年冬天有三個月,這臺熱水器都出不了熱水,搞得我們全家人要洗澡時只好到外面洗桑拿,被氣得半死。”
要求經銷商退貨無果后,王女士在今年4月向晉江羅山工商所進行投訴,請求幫忙調解。
隨后,工商部門召集王女士和經銷商黃某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黃某為王女士更換外機,并重新計算保修期18個月。
但是,在答應3天后就更換外機的黃某卻一直未兌換這個承諾。
新調解協(xié)議具法律效力
昨日,晉江法院和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就在上周他們兩家單位共同出臺了一份方案,將工商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與法院的訴訟調解職能進行銜接,力求為消費者解除“訴累”。
羅山工商所指導員王金川解釋說,像王女士這起案件,經銷商黃某經由工商部門調解后,已經簽字承諾卻又不履行,按常規(guī),工商部門可對黃某進行行政處罰。但對方若再不履行,工商部門只能建議王女士通過訴訟解決。而現(xiàn)在按照這份新方案,法院可以提前介入,與工商部門聯(lián)合調解。一旦當事雙方再次達成調解協(xié)議,該協(xié)議經過法院的司法確認就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決書。這樣,可為王女士節(jié)省時間和減少訴訟成本。
昨日下午,晉江法院和工商部門首次啟動聯(lián)合調解銜接工作,再次召集經銷商和王女士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份新的調解協(xié)議:黃某承諾在半個月內為王女士更換熱水器外機,若無按期履行就全額退款;從換機之日起,重新計算18個月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如果產品仍不能正常使用,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失去使用信心,也應無條件退款。
晉江法院調解服務中心的林榮宗表示,新的這份調解協(xié)議書具有等同于判決書的法律效力,已經在簽字現(xiàn)場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送達,如果經銷商未能如期履約,法院將進行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