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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行一客戶正常還貸仍莫名欠款 房產(chǎn)被拍賣

時間:2010-04-01 07:33來源:每日經(jīng)濟新聞 作者:
  

  上海銀行一客戶喊冤:正常還貸房產(chǎn)卻被拍賣

  核心提示:李琳表示自己每月支付月供,上海銀行還定期寄來還款對賬單。4年半時間內(nèi),李琳還款約26萬元,其中約5萬元本金、21萬元利息。直到2009年7月,李琳意外得知,上海銀行已經(jīng)把房子拍賣了,拍賣總價120余萬元,每平方米不足萬元。

  李琳表示,對于上海銀行的客戶經(jīng)理為何一面回復她在查賬號,一面瞞著她作為訴訟代理人將她告上法庭,且對法院隱瞞自己的聯(lián)系電話使法院作缺席判決,很難理解。從一審判決書下達直到2009年6月房屋遭拍賣,上海銀行方面并未與她有任何協(xié)商。

  每經(jīng)記者  田甲  發(fā)自上海

  “我是2004年買的房子,之后一直都是正常還款,但令我萬萬沒想到的是,2009年7月我發(fā)現(xiàn),房子竟然在一個月之前被拍賣掉了。”

  3月31日,上海購房者李琳  (化名)來到《每日經(jīng)濟新聞》報社,向記者訴說了一段離奇的經(jīng)歷。

  李琳稱,2004年,她在上海寶山以6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置一套138平方米的景觀房,向上海銀行貸款71.9萬元,貸款期限30年。

  李琳表示自己每月支付月供,上海銀行還定期寄來還款對賬單。4年半時間內(nèi),李琳還款約26萬元,其中約5萬元本金、21萬元利息。直到2009年7月,李琳意外得知,上海銀行已經(jīng)把房子拍賣了,拍賣總價120余萬元,每平方米不足萬元。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購房者講述】

  莫名其妙的欠款

  據(jù)李琳介紹,2004年8月13日,其與上海銀行某支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向上海銀行貸款71.9萬元,采用等額本息方式還款,約定每月歸還本息金額3877.44元,貸款期限30年,購買寶山區(qū)某樓盤一套138.44平方米的房子。

  2004年11月,上海銀行發(fā)放貸款71.9萬元。李琳按照約定,自2004年12月20日開始每月按時繳納貸款。

  2005年9月,李琳因工作調(diào)動舉家遷至北京,她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上海銀行,更改了原有的聯(lián)系電話和地址。上海銀行定期給李琳寄來還款對賬單,且雙方有電話溝通。

  2008年3月11日,上海銀行客戶經(jīng)理王晨(化名)給李琳打來電話,稱李琳2007年全年未還款,并詢問她“是否銀行賬號有誤”。李琳驚訝地表示,自己一直按時還款,上海銀行寄來的對賬單也顯示一直在扣款,怎么可能2007年一年都沒有還款。

  為驗證賬號的真?zhèn),當天李琳在與王晨通電話的同時,通過另外一家銀行的網(wǎng)上銀行匯款1000元至以往正常還款的賬號。為確保萬無一失,李琳同時開通了網(wǎng)銀匯款短信通知功能,通知對象為上海銀行的客戶代表王晨。

  李琳回憶說,王晨當時在電話中稱,匯款通知短信已經(jīng)收到,但款項還沒到賬戶上。跨行轉(zhuǎn)賬可能要隔天到賬,匯出銀行這邊沒有退款,應該是到賬的。

  最后,李琳叮囑王晨,再好好查查銀行的賬,是不是銀行搞錯了,房價一直在漲,她不可能2007年全年不還款。如果賬戶確實有問題,銀行沒有扣到款,再聯(lián)系她。

  第二天,王晨并沒有再聯(lián)系李琳,李琳以為此事已經(jīng)解決,再加上工作繁忙,她只是每月匯款時候短信通知王晨,時不時打電話或發(fā)信息問王晨,賬戶查得怎樣了,王晨也一直回復說“賬號的事情在查”。

  2008年9月4日,李琳照常發(fā)短信息給王晨,詢問欠款的事情,并且再次告訴王晨,她一直在匯款,上周還匯款了,銀行應該能扣到款。王晨回復說,“的確是沒有扣到,請您再查一下,是否匯錯賬號。”但李琳從銀行收到的對賬單顯示,在2008年9月1日,銀行剛剛扣款4211.64元。

  李琳當時既懷疑,又十分相信上海銀行,認為銀行如果有錯,應該會自行糾正,于是她每個月照常執(zhí)行還款操作。

  離奇的房產(chǎn)拍賣

  李琳表示,2006年4月10日,她購買的房產(chǎn)交房后,由于常年空置,2008年5月她把鑰匙交給中原地產(chǎn),委托其進行出租。

  2009年6月20日,房屋中介公司致電李琳,告知屋里出現(xiàn)了神秘的裝修器材——腳手架。

  李琳驚訝萬分,她當即電話詢問王晨,在李琳再三追問下,王晨表示,“李小姐,你要不來一趟上海吧,你的房子有點問題。”李琳問有什么問題,王晨避而不答,直到多次追問,才表示“房子被銀行告了”。

  李琳提供的手機截屏顯示,2009年7月7日,王晨短信告訴李琳,“法院說房子已完成交易,賬號事情在查。”

  李琳事后了解到,起訴她的訴訟代理人正是2008年3月以來一直和她保持聯(lián)系的客戶經(jīng)理王晨。2008年5月19日王晨向法院起訴李琳前夕,他和李琳仍有短信來往。而在2008年10月14日法院開庭審理并作出缺席判決的前一個月,即2008年9月4日,王晨回復李琳詢問賬戶的手機短信,卻絲毫沒有提開庭事情。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08年10月出具的一審判決書上顯示,“被告自2007年8月起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被告李××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歸還原告上海銀行漕河涇支行借款本金668376.66元……,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wù)的,原告可以與李××協(xié)商,以被告名下、坐落于……的房屋折價,或者申請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李琳表示,對于上海銀行的客戶經(jīng)理為何一面回復她在查賬號,一面瞞著她作為訴訟代理人將她告上法庭,且對法院隱瞞自己的聯(lián)系電話使法院作缺席判決,很難理解。她也沒有接到法院的判決書。

  李琳后來從徐匯區(qū)法院查實,法院于2009年6月1日查封該房產(chǎn),6月10日左右完成拍賣,拍賣價格為120余萬元。李琳的律師從房產(chǎn)交易中心查到,房屋尚未過戶。

  2009年7月8日,李琳將長達9頁的“中止強制執(zhí)行書”傳真至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廳,聲明強制執(zhí)行過戶有違事實的根據(jù)和理由。2009年7月11日前后,法院兩次召集上海銀行訴訟代理人和李琳,雙方當面對質(zhì)李琳所提交的證據(jù),隨后強制執(zhí)行被立即叫停。截至目前,李琳所購房屋的產(chǎn)權(quán)歸屬仍然沒有任何說法。

  解釋不清的疑點

  2009年7月1日,上海銀行給李琳寄來一張還款對賬單,顯示李琳在“300138099410012”的賬號下,積欠本金950.13元整,積欠利息高達56391.32元。

  令李琳驚訝的是,該賬號并非她以往正常還款的賬號,她此前的還款賬號為“14061101214175”,李琳一直往此賬號中匯款,銀行亦扣款。李琳提供給記者的交易明細查詢顯示,“14061101214175”的還款賬號從2007年8月至12月,每月都被扣款4800元左右。

  王晨查了一年多,也沒有查清的賬號問題,李琳于2009年7月自行在上海銀行福民路支行網(wǎng)點了解到,上海銀行曾對系統(tǒng)進行過一次升級,以3打頭的賬號正是升級以后的賬號。

  更令李琳感到驚訝的是,在查實3打頭的賬號確實是她名下的后,她于2009年7月8日向“300138099410012”賬戶匯款5.5萬元,當天銀行竟然馬上退還了這筆錢。退票原因顯示“賬號不存在”。而這筆5.7萬余元的逾期利息究竟從何而來,李琳稱,上海銀行至今沒能給說法。

  李琳表示,從一審判決書下達直到2009年6月房屋遭拍賣,上海銀行方面并未與她有任何協(xié)商。

  最令李琳不解的是,在房屋完成拍賣后,2009年11月20日,上海銀行竟然給她發(fā)來短信,“溫馨提示:11月20日是您住房商業(yè)貸款約定還款日,本期應還676213元,盡快還款。”

  上海銀行的流水賬單顯示,李琳于2009年11月20日向上海銀行賬戶匯款70萬元整,上海銀行也隨即扣除了這筆款項,但2009年11月30日,上海銀行又最終將所扣款項全額退回。

  李琳表示,上海銀行至今也未能解釋為什么要這么做。

  【銀行態(tài)度】

  銀行:

  法院已判不便接受采訪

  帶著上述疑問,《每日經(jīng)濟新聞》3月31日致電上海銀行宣傳部負責人吳女士,吳女士表示,該案子二審已經(jīng)判了,二審維持原判,就是終審結(jié)果,但是房產(chǎn)是否過戶等細節(jié)還不清楚,鑒于法院已經(jīng)做出判決,銀行不便接受任何采訪。

  【律師說法】

  兩途徑尋求法律救濟

  記者就李琳此案詢問了律師意見。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wù)所上海分所律師何玉平向記者表示,首先,要看銀行方面有沒有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有效送達變更后的還款賬號。銀行變更還款賬號應通知貸款人。先前的還款賬號是經(jīng)過銀行和貸款人雙方確認的,銀行如果更換還款賬號應以雙方約定的形式通知貸款人,以使貸款人知曉還款賬號已變更。銀行如果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有效送達,則存在過錯。

  其次,銀行變更賬號后就應該停止原賬號的使用,更不應該在貸款人向原賬號還款時還出具對賬單,使貸款人發(fā)生誤以為其在正常還款。

  再次,作為主辦貸款人貸款事宜的銀行客戶代表知曉貸款人變更后的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卻故意不告知,并且在訴訟中向法院隱瞞,造成貸款人不知道訴訟的存在,喪失了參加訴訟進行舉證和答辯的機會,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何玉平律師表示,“目前貸款人李琳女士在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向終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再審;二是向檢察院申請要求提起抗訴。另外還可以向銀行監(jiān)管部門和消費者協(xi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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