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小晴(化名)是荔灣區(qū)芳村幼兒園的學生。去年3月10日下午2時許,小晴午睡后從1米多高的床上起來,不小心摔下來跌傷頭部,被送往荔灣區(qū)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硬膜下少量出血、右人字縫顱骨分離。當晚,小晴被轉到廣州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直到3月21日才出院。
2008年11月25日,經司法鑒定,小晴的傷殘等級為9級。
女兒在幼兒園受傷并致殘,母親陳女士傷心之余,認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老師監(jiān)管不力,要求園方賠償。由于多次交涉的結果都不能讓陳女士滿意,她憤而將園方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6565元。
園方辯稱,小晴的受傷是一個意外,園方雖然有過錯,但只應承擔70%的責任。園方認為,午睡時,已安排了兩名老師照看二三十個小孩睡覺,在管理方面已盡義務。另外,幼兒園在床鋪等硬件的使用上也注意安全性,有圍欄,但園方也承認圍欄高度不夠。同時,床鋪有供孩子爬下的梯子,如果小晴下床時叫老師過來幫忙,正常地爬下床,事故應該不會發(fā)生。因此,小晴的受傷,自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被告還指出,園方也不希望發(fā)生這樣的事情。事發(fā)后,他們支付了小晴的全部醫(yī)療費用21669.6元及陪人床費用147元。住院期間,園長及老師都有去慰問。被告同意賠償護理費,但他們認為,按照小晴的實際受傷情況,只需一個人護理就可以了,因此只同意賠償一個人的護理費。另外,園方不同意支付陳女士的誤工收入和交通費,并認為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索賠數(shù)額過高。
記者昨天從荔灣法院獲悉,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幼兒園,必須承擔孩子的安全責任,而園方因管理工作存在疏忽及提供的生活設施存在缺陷,致使小晴從一米多高的床上跌傷頭部,因此應對小晴的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賠償84197.2元,包括護理費2700元、交通費 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殘疾賠償金7079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同是小孩在幼兒園午睡摔下床受傷
園方推托不當責
5歲男童王峰(化名)在天河實驗幼兒園午睡時不慎從床上摔下來,撞致鼻梁開裂。事隔5個月,幼兒園對此事的處理態(tài)度,讓家長難以接受。
據王峰的母親陳女士稱,王峰所在的中一班教室在天河實驗幼兒園2樓,由于小朋友眾多,午睡時除了大部分孩子睡在平臺外,還有幾名小朋友安排睡在抽屜似的木箱床上,王峰就是其中之一。記者通過陳女士拍攝的現(xiàn)場錄像看到,這種木箱床高約30厘米、寬約50厘米,邊緣為鋒利的直角。“平時抽屜一樣插入平臺之下,睡覺時才拉出來,每兩張床中間留一張床寬的間隔。”陳女士說。
今年4月22日中午,王峰午睡時跌落床,不幸的是,其面部磕碰到尖銳的床沿邊,鼻梁被割開約兩厘米寬的傷口,深可見骨,被送到華僑醫(yī)院救治,并墊付了一定的醫(yī)療費。
當天中午12時45分,由于華僑醫(yī)院的耳鼻喉科當班醫(yī)生只能進行常規(guī)外科縫合手術,有留下明顯傷疤的風險,陳女士等聯(lián)系了中山醫(yī)整形科就醫(yī),下午4時才進入手術室,縫了5針。據醫(yī)生說,縫合后肯定會留下疤痕,并會影響以后做某些特殊工作,而且手術后一個月內不能回幼兒園,必須在家里休息觀察。
事發(fā)多天后,園方只有班主任致電過問了一下病情就沒了下文。4月24日下午3時,陳女士帶上兒子到幼兒園了解事發(fā)經過。但園方禁止家長拍照取證,并強行刪除家長拍下的木箱床照片。
4月26日,幼兒園委托一名姓朱的律師約談陳女士,承諾負責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家長誤工費及精神損失撫慰金等,每星期報銷一次,并在家長的強烈要求下墊付了500元醫(yī)藥費。但隨后的四五個月,園方都不肯報銷任何費用。
陳女士稱“出現(xiàn)磕碰在所難免,我們難以接受的是幼兒園的態(tài)度!”
記者近日到天河實驗幼兒園試圖找相關負責人了解事況,說明來意后,被該園一名不肯透露身份的女負責人趕出園區(qū)。天河區(qū)相關部門獲悉后,記錄下記者提出的4個相關問題,表示協(xié)調幼兒園進行書面答復,至記者發(fā)稿時止,尚未收到相關回復。
廣東科德律師事務所的陳震律師表示,家長與幼兒園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幼兒園具有保障小朋友健康安全的義務,如果木箱床存在安全隱患,相關責任人又存在過失,家長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