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曾于9月23日報道《深圳律師為失地農民維權獲刑4年》一文,當天二審結束后,法院并未作出判決。9月25日上午,身為代理律師的李方平收到了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裁定書,裁定結果讓李方平感到“很欣慰”。[深圳律師為失地農民維權獲刑 被指故意毀壞財物]
深圳律師劉堯,因代理農民失地案件被廣東省東源縣法院以毀壞財物罪判刑4年,劉堯不服一審判決,委托北京律師李方平和深圳律師孟西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劉堯因代理案件被判刑的事件引起了輿論和律師界的強烈反響,十個省市的36名律師聯(lián)名致信,北京律師李方平為劉堯律師的二審程序提供緊急法律援助。
河源中院裁定書認為:“本案部分事實證據(jù)爭議較大,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撤銷東源縣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發(fā)回東源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這是一件大好事。”李方平說,“檢察機關指控劉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關鍵證據(jù),是由東源縣物價認證中心出具的兩份涉案物價鑒定結論書。但該鑒定結論書僅具參考性質,而非法定用于訴訟活動的鑒定文書。”李方平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三)項規(guī)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中級法院依據(jù)該規(guī)定將此案發(fā)回重審,表明一審法院的判決證據(jù)是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