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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種停售屬個別現(xiàn)象 保監(jiān)會誤導消費者不妥

時間:2009-09-23 11:09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蘇微佳
  

  距新《保險法》實施還剩下7天時間,各保險公司險種升級調整工作進入收官階段。新《保險法》對保險產(chǎn)品的影響,最終體現(xiàn)為全覆蓋的險種升級調整,而并非社會公眾猜測的大規(guī)模險種停售。日前,來自太平洋壽險一則消息稱:該公司對所有在售的180多個產(chǎn)品進行升級調整,具體調整范圍包括條款權利義務的修訂、條款用語和格式的標準化調整和險種體系的優(yōu)化完善等。

  而一些保險公司代理人將新《保險法》實施作為險種停售的“幌子”,其實是誤導消費者的促銷行為。

  條款作適應性調整


  由于新《保險法》在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做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因此現(xiàn)行保險產(chǎn)品條款中的合同效力、權利義務、責任范圍、索賠時效等內容都將進行調整。

  如新《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某合資壽險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負責人表示,與舊條文相比,新條文增加了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時,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應當造成一定結果的要求,限制了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范圍。

  新《保險法》還主張沒有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應該有領取保險金的權利。第43條規(guī)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即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保護了無辜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太平洋壽險在新升級的條款中,取消和簡化了責任免除事項,并針對個人消費者的40多個產(chǎn)品條款進行了通俗化和標準化的改造,不但使新條款內容更加合理、通俗易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保險人的保障范圍。

  停售乃屬個別現(xiàn)象

  近日,有不少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利用新《保險法》大做文章,在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傳遞不確信息,說許多劃算的險種,即將因此而停售。

  新《保險法》實施后究竟會不會造成險種的大規(guī)模停售呢?本刊從滬上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因新《保險法》導致險種停售的現(xiàn)象并不普遍。如海爾紐約人壽就沒有專門因新法實施而停售的險種,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也沒有大規(guī)模險種停售的現(xiàn)象發(fā)生。

  個別險種停售的情況還是存在的。如中國人壽將于9月下旬停售兩款“康寧”系列產(chǎn)品,新華人壽“吉星高照”也在部分地區(qū)開始停售。不過把險種停售的主要原因推到新法實施上,其實很牽強。

  對于產(chǎn)品的停售,國壽客服咨詢專線對停售的解釋是:每一個保險產(chǎn)品都會有一定銷售期限,其中也涉及到條款內容的修改。新華人壽表示,“吉星高照”只是在部分省市停售,上海并不在停售范圍之內,停售的原因是各分公司銷售策略調整。

  某壽險公司營銷總監(jiān)表示:“在國內保險產(chǎn)品高度同質化的市場中,如果是新法實施引發(fā)的產(chǎn)品停售,那肯定是非常普遍的情況,絕不會只發(fā)生在小部分險種銷售上。實際上這是一種典型的促銷手段。此前,保監(jiān)會重新定義重疾險使用規(guī)范時,就出現(xiàn)過以險種停售名義進行促銷的現(xiàn)象。”

  中國保監(jiān)會法規(guī)部主任楊華柏日前表示:“個別公司利用新保險法出臺來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我們認為極不妥當。”

  提前投保未必劃算

  “新《保險法》快要實施了,我們有一款保障面廣、價格適中的產(chǎn)品即將停售,還剩最后不到半個月的時間。作為朋友,我勸你抓緊時間購買,以免坐失良機。”這是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熱情銷售的話語。

  10 月1日新《保險法》將正式實施,消費者在此前選擇投保,會不會如同個別保險代理人講述的那么劃算呢?業(yè)內知情人士表示,保險公司停售險種有幾種原因:與監(jiān)管規(guī)定不符、給付壓力過大以及銷售策略調整。在此之前,只有上世紀末高利率保單停售之前,成功投保的消費者才算得上是撿到了“寶”;此后絕大多數(shù)在險種停售前投保的消費者,都或多或少有被人忽悠的成份。

  新《保險法》按照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和“棄權與禁止反言”的內容,規(guī)定了較短的理賠時效,都是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的做法。其中,新《保險法》引入“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知道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事后不得以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這對保險公司加強代理人管理,減少銷售誤導都是非常有效的。

  專家建議:

  在非必要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考慮在新《保險法》正式實施,保險公司完成全部險種條款升級之后,再根據(jù)自身保障需求,購買保險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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