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在身上,可卡里的現(xiàn)金被全部取走。河南鄭州市民小雯(化名)以銀行未盡安全責任為由,將其告上法院,要求銀行賠償自己的存款。
近日,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雯的部分訴訟請求。
卡內(nèi)存款30分鐘內(nèi)幾乎被取空
原告小雯訴稱,2009年,她在中國工商銀行鄭州某支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為及時掌握卡內(nèi)資金的存取狀況,特意辦理了手機信息服務,即銀行卡每發(fā)生一筆業(yè)務,她都會在第一時間收到一條告知業(yè)務發(fā)生的短信。截止到2009年12月23日,她的銀行卡內(nèi)尚有存款近12萬元。
2009年12月24日23時31分,她的手機短信鈴聲響了,本以為是祝福短信,一看手機她卻大驚失色。原來手機傳來的是她銀行卡被支取29800元的信息。但此時,銀行卡就在她的身上。
“銀行卡在身上,怎么會有被支取的信息呢?”小雯趕緊到附近的自動取款機上查詢,果然發(fā)現(xiàn)被支取了29800元。在查詢中,23時34分,她的手機又接到短信:“23:34ATM支出9筆共38100.00元,手續(xù)費50元。”她趕緊撥打銀行24小時服務熱線,掛失未果。23時45分,她的手機再次接到短信:“23:45ATM支出2500.00元,余額48529.54元。”23時55分,她趕緊撥打110報警電話。就在警察詢問她的情況過程中,她又接到短信:“00:07ATM支出11筆共48400.00元,手續(xù)費114元,余額15.54元。”至此,銀行卡在自己身上的情況下,30分鐘之內(nèi)被盜取118600元。
誰該為存款損失承擔責任
“銀行卡在我身上,錢卻被取走,銀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小雯在與銀行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將其告上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存款損失118600元。
銀行則認為,通過查詢小雯以往的取款記錄,2009年11月1日,案外人陳平持小雯的銀行卡用密碼取款,證明原告向他人泄漏了該銀行卡的個人信息及密碼,具有明顯的過錯。原告在辦理銀行卡的申請書上簽名確認其“自愿遵守《銀行章程》及相關業(yè)務,對因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損失和后果,其愿意承擔一切責任”。
“而《銀行章程》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銀行儲蓄卡必須設定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fā)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銀行還認為,原告在查詢得知其銀行卡內(nèi)存款被非法支取后,完全有時間撥打被告的24小時服務熱線并辦理掛失,也可以修改密碼,但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其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持卡人承擔損失擴大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負有保證儲戶存、取款安全的義務。因此在付款時就必須履行取款權利人身份審查義務,以識別取款權利人。本案中,原告的儲蓄卡還在其本人手中,本人又在鄭州,其卡內(nèi)的存款卻在異地銀行設置的自動柜員機上被支取、轉賬,也就是說銀行設置的自動取款機不能達到足以識別取款權利人以維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目的,由此產(chǎn)生的交易風險,應當由被告銀行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在卡內(nèi)的存款的訴訟請求有理,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關于被告辯稱原告小雯在辦理儲蓄卡的申請書上簽名確認的問題,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申請書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被告對此的辯稱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小雯向第三人泄漏了銀行卡的信息及密碼的問題,法院認為,陳平是原告的丈夫,銀行卡內(nèi)的存款也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陳平持該卡憑密碼取款的行為不能證明原告向陳平以外的其他人泄漏了卡的信息及密碼,故被告對此的辯稱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shù)拇胧┓乐箵p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案中,原告小雯接到29800元被支取的短信后,立即到最近的自動存款機上查詢,其間,又分別接到其卡內(nèi)存款支出38100元、2500元的兩條短信,慌亂中,其開始撥打銀行的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并撥打110報警,這之間14分鐘的時間,即便無法接通工行的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即便其對此事的驟然發(fā)生產(chǎn)生心理上的慌亂、緊張、不知所措,但原告也完全有時間在自動取款機上通過修改密碼以防止損失的繼續(xù)發(fā)生。因其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故依法對23時55分以后擴大的損失48100元,其無權要求被告賠償。被告對此的辯稱有理,法院予以采信,即原告要求被告賠償?shù)?18600元中,法院對其中23時55分之前的損失70500元予以支持。
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某支行向原告小雯支付存款70500元。
宣判后,被告方表示要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