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認為企業(yè)風險不應由百姓承擔 律師:補償標準偏低有違公平
昨日,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下發(fā)《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guī)范(試行)》。該規(guī)范規(guī)定,航空公司應根據延誤時間向旅客提供免費的餐飲服務和休息場所。 然而這一規(guī)范剛在網上公布,就遭到了網友和律師的質疑,認為賠償太少,航空公司在轉嫁風險。
航空公司
確認已收到這項規(guī)范
記者上午向國航、東航等各航空公司求證,得知已有部分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收到這項規(guī)范。
國航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針對航班延誤對旅客進行賠償這項服務,國航會密切關注這項規(guī)定,但還需根據2004年民航局出臺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以及各航空公司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地維護旅客的權益。
據了解,目前國內各大航空公司執(zhí)行的都是2004年民航局出臺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但這個標準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賠償標準,而是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賠償標準模糊,因此經常引起矛盾。
網友
企業(yè)風險不應由百姓承擔
網易廣東惠州網友的留言獲得了眾多網民的贊同:“請問一下,我上班遲到4個小時以上是不是才扣錢呢?”
吉林長春網友說:“4小時一個項目談完了;4小時一張訂單簽下來了;4小時……可以做很多事情!耽誤4小時,我為什么還選擇飛機呢?為什么總是把企業(yè)的風險讓老百姓來承擔?”
浙江杭州網友認為這是霸王條款,“今年以來我所乘坐的航班平均延誤1.5小時,偶爾的延誤我們也是理解的,但現在坐飛機我發(fā)現如果是延誤半小時能起飛的,算你運氣好!
律師
補償標準偏低 有違公平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認為“這個標準相對來說尚有些偏低”。
他認為,乘客選擇乘坐飛機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節(jié)約時間”,而最后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在4小時以上方給乘客補償,4小時以內無補償!皬倪^錯方給乘客造成的損失來看,是有違公平的。”
“基于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既然是承運人的原因,那么就應當賠償乘客的相應損失,而從賠償標準來看,難以彌補乘客的損失!币粡娬f。
文/記者 溫如軍 白冰
補償規(guī)范內容
賠償標準2
4小時以上,則安排休息場所。
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還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
賠償標準1
延誤預計在1—4小時以內(含4小時)的航班,及時向旅客提供餐飲。
賠償標準3
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
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