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7月2日委托順豐快遞郵寄一封郵件,交易號為: 112743029141 ,我在郵寄的時候已經在他們給的郵寄單上注明‘必須本人簽收不得代簽’順豐公司投遞員在到達對方家里打電話給收件人,收件人明確告訴快遞員說不在國內要一年才能回來,在快遞員沒有征求我的同意的情況下還是讓其他人代簽了,由于我寄給對方的是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郵寄,不是本人簽收就沒有法律效應,但是事實已經發(fā)生,雖然是順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不負責任給本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本著解決問題的想法我積極跟順豐快遞公司溝通只要求順豐快遞公司能按照事實把投遞員投遞過程中為什么本人沒有簽收而是其他人代簽,只要在快運單收件人簽名的邊上備注一下蓋個章,以證明我已經把這份文件寄給了對方。但經我多次解釋而且是由于是他們快遞公司自己不規(guī)范操作導致這樣的結果,快遞公司也不同意給出這個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 :“經營者的義務”十項規(guī)定,第5條:出具憑證和標記的義務.順豐快遞公司有出具證明憑證的義務. 而且從快遞員過來收郵件我都有當面跟快遞員一再說明必須要本人簽收.我在簽收單子上也加注了詳細說明,快遞人員也同意認可了,但是快遞公司還是很不負責任的隨便找個人就簽收了,而我只是要你一張蓋了章的情況說明,合情合理,為什么不給我開啊??他們這樣的做法使我對他們嚴重的失去信心,而且在這些天的溝通中使我浪費了很多金錢和時間,使我的其他事情都一直無法進行下去. 如果快遞公司拒絕履行義務希望消委會能為消費者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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