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通訊員 陳輝 本報駐臺州記者 陳棟
浙江新版汽車銷售合同臺州“試水”
臺州工商有個調查,當地各汽車銷售企業(yè)的400多份合同96%有陷阱
新版合同將力避七大“霸王條款”,其中包括新車“只修不換”條文
買車的時候笑臉相迎,車子出了問題再上門就臉色難看——許多有車族都有此經歷。汽車銷售商為什么敢“前后兩張臉”?因為汽車合同中暗藏許多“陷阱”,讓他們有恃無恐。
以后,這些“陷阱合同”可能就將不復存在了。昨天,記者從臺州市工商局獲悉,浙江省工商局已開始在臺州試點,規(guī)范汽車行業(yè)的合同文本,從根源上消除“霸王條款”。
據了解,修改后的正規(guī)格式合同已經開始在臺州試用,如果效果理想,有望在全省普遍使用。
霸王條款“七宗罪”,全數有規(guī)范
陳曉斌說,調查顯示,原來的汽車合同主要存七個方面的問題,目前的新版合同,都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改。
這“七宗罪”分別是:
合同違約責任不對等
原來的合同中,只規(guī)定買方逾期提車的責任,卻不提賣方逾期交車的責任,這樣的條文,就屬于“合同違約責任不對等”。
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也給出規(guī)定,賣方逾期交車,除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如果超過一定的期限沒有交車,買方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新車出現質量問題“只修不賠”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售出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這一法律條文的精神,將在新版合同中有體現。
老版的汽車合同中基本上都寫著,車子出了問題“只修不換”;而修改后的條款,則要求經銷商提供由生產廠商認定的兩家以上的維修保養(yǎng)網點供消費者選擇。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xié)商解決。
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有些汽車合同把 “廠方原因”、“船務”、“報關”、“天氣”等都算在了“不可抗力”的范圍內,有推卸責任之嫌。
修改后的規(guī)范合同條款規(guī)定,不得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的范圍。一旦違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提車時提價了,誰承擔費用
簽了購車合同,可是提車的時候廠家提價了,怎么辦?
經銷商通行的做法是“跟著加價”。實際上,這是經銷商在單方變更汽車價格。
規(guī)范后,合同不得再出現這個“不平等條約”。簽合同時啥車價,提車時就是啥車價,廠家提價不能成為經銷商加價的理由。
車輛交付時間約定模糊
在很多老合同中,車輛交付時間的時間都很模糊,都不會明確寫進合同中,這就給了經銷商任意拖延、變更交車時間的借口。
規(guī)范后的汽車合同,則必須明確交車的時間和地點。經銷商不得擅自拖延交車時間。
沒提的車傷了,誰負責
車款付清了,車還沒拿到手。這段時間,車輛出現了損傷,算誰的?如果按“霸王合同”,倒霉的就是消費者了。
實際上,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通常是自交付時才發(fā)生效力。規(guī)范后的合同明確規(guī)定:只要車還沒交付,車輛損傷的責任應該由經銷商承擔。
賣方的“最終解釋權”不能用
看看老版的合同,一般在最后都有這么一句:“銷售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有最終解釋權”。
這一條,很大程度上就堵了消費者維權的路,在出了問題后,給了銷售企業(yè)“閃轉騰挪”的極大空間。
規(guī)范后的合同明確規(guī)定,合同有爭議,協(xié)商不成,消費者可以選擇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據浙江省消保委消費投訴統(tǒng)計,近5年來,汽車投訴居高不下,原因就出在購車合同上。
目前市場上的購車合同,條款太簡單,措辭不清晰,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很難據此保護自身權益。
在臺州,該市工商局做了一次市場調查。工作人員對全市391家汽車銷售、保養(yǎng)、維修企業(yè)的437份汽車格式合同進行審查發(fā)現,“問題合同”占了96%以上!
“這些汽車合同基本都是商家自己制定的,‘霸王條款’層出不窮。”臺州市工商局市場處處長陳曉斌告訴記者,簽了這樣的合同,消費者就處在了弱勢地位。即使出現了問題,商家也能利用合同中的漏洞,逃避應有的責任。
陳曉斌說,不久前他們剛處理了一則糾紛,就是“問題合同”惹的禍。椒江的鐘先生8月底買了某品牌的越野車,結果質量出了問題。找4S店處理,對方先是不承認,之后連續(xù)3次對新車“肢解”修理,但都解決不了。
在這種情況下,經銷商堅決不肯換車,也不愿作任何賠償,只是象征性地多給了幾次免費保養(yǎng)和部分汽車內飾,“因為合同里沒有寫明經銷商對質量問題有責任,消費者也拿他們沒辦法。”
如此看來,規(guī)范汽車合同,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