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有哪些主要的法律義務?
《條例》明確了生產者的以下主要法律義務:
――對缺陷汽車產品,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
――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應當將生產者基本信息、汽車產品相關信息等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應當配合主管部門的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
――被責令實施召回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實施召回,應制定召回計劃,并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備案。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召回計劃的內容應同時通報銷售者;
――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實施召回,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fā)布信息。告知車主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fā)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
――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的費用;
――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