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安潮
中國目前的現(xiàn)狀是侵權的成本很低,而維權的成本太高,政府對欺詐行為的打
說起消費者維權的話題,人們往往會想起無良的商家、虛假廣告、欺詐、投訴、曝光、仲裁及法院等這樣一些字眼。但是當記者跟胡律師談到維權話題的時候,他首先提到的是誠信。他認為,當前社會上之所以出現(xiàn)那么多維權的問題,之所以每年“3·15”都談各行各業(yè)的維權而結果卻不見問題減少,都是因為整個社會的誠信出了問題。如果人與人之間都有誠信的基礎,不誠信的行為會受到全社會的指責和嚴厲的打擊,那么還有那么多的欺詐侵權現(xiàn)象發(fā)生嗎?還有那么多的維權問題需要解決嗎? 胡律師說,要想解決維權問題,最好的辦法可能是讓問題不要發(fā)生,為此我們年年都要告誡消費者不要輕易相信虛假廣告,不要輕信違背常理的推銷,甚至干脆不要相信陌生人,因為騙子們的騙術不斷翻新,令人防不勝防。 但是這樣一來,實際上我們的告誡是加重了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感,給社會的互信基礎埋下了不利的基因,導致了更多的不誠信。這與我們的初衷明顯是相違背的。 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那么如何減少欺詐行為,如何提高社會的誠信度呢?為什么人人都知道不誠信行為的危害,還是有那么多的欺詐侵權行為發(fā)生?胡律師認為,這是因為中國目前的現(xiàn)狀是侵權的成本很低,而維權的成本太高,政府對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遠遠不夠,對消費者維權的支持遠遠不夠。 先說侵權成本低的問題。由于欺詐侵權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能獲得很大的經(jīng)濟利益,然而操作上的成本和問題暴露后的處罰卻相對較低,可以說侵權是一種低成本低風險高回報的行為。比如胡律師自己就碰到過一個案例。 2002年9月,胡律師的秘書幫他訂了一張由北京飛往深圳的6折機票,票價為910元。后因臨時有事,胡律師向機票代理處提出退票申請,代理處同意退票,但告訴他:這張打了6折的機票,按規(guī)定,必須根據(jù)打折前全額票價(元)的50%(755元)扣除退票費,這樣,元扣除755元,實退金額應為155元。 胡律師當即就提出異議,并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起訴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和機票代理處,后來官司打贏了,法院判決中國國際航空公司退還胡律師755元的退票費。但是在這個案件中,胡律師的較真和身份起了很大的作用,其他人很少會因為幾百塊錢的退票費而跟航空公司打官司的,就算打,普通人也不一定能打贏,而且就算這次胡律師打贏了,航空公司也只是退回755元的退票費而沒有受到其他的處罰。而每年全國各地的退票費仍然在收取,航空公司的退票費收益比起這區(qū)區(qū)755元來實在是不算什么?梢哉f這樣的侵權行為在航空公司敗訴的情況下依然能在其他乘客身上繼續(xù)進行,繼續(xù)獲利。 再說維權成本高的問題。欺詐行為發(fā)生之后,消費者一般首先選擇跟商家或廠家交涉,不過這種交涉一般很難有結果,因為既然欺詐侵權是故意的,商家或廠家又怎么會給出令消費者滿意的答復呢?媒體和消協(xié)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不可能采取強制性措施,所以最后往往要到法院解決,但是起訴是需要成本的,不說花費的時間精力等成本,請律師的費用就不低,而且萬一敗訴,情況更會雪上加霜。在上面的案例中,胡律師自己如果不是律師,那么律師費是需要支付的,而且勝訴之后,也只是判決航空公司退回退票費,而沒有賠償胡律師的誤工費等因這個糾紛造成的其他損失,綜合算起來,胡律師的維權行為盡管是贏了,在經(jīng)濟上卻是虧了。這也是令眾多消費者對通過起訴來進行維權望而卻步的原因。 需要政府主導建公益維權機構 所以,要想減少欺詐侵權現(xiàn)象,打擊不誠信行為,一方面要加大對欺詐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大幅度提高企業(yè)或個人侵權的成本,使其收益跟成本比起來得不償失。同時加大處罰措施,建立誠信檔案,讓不誠信行為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另一方要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這方面政府要起主導作用,建立起力量強大的公益維權機構,給消費者以強有力的支持,而不是讓他們一個人在戰(zhàn)斗。因為現(xiàn)實世界里,消費者個體在面對一個大的公司或其他集團組織的時候是無能為力的,很多公司甚至專門成立了龐大的律師團,消費者面對這些巨無霸的時候往往無從著手,維權也就無功而返了。 另外,近年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有了可喜的提高,只是有了維權的想法之后,還要有通暢的維權渠道,建立起合法的、高效的維權途徑。除在媒體上投訴曝光,通過消協(xié)協(xié)調之外,法律上能提供的支持一是制度的建立,彌補很多法律維權上的空白,二是司法落實,加強執(zhí)行力。 胡律師最后表示,雖然他提倡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建立誠信社會,增強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從源頭上解決欺詐侵權問題和維權問題。但是現(xiàn)在欺詐侵權現(xiàn)象畢竟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因此如何更好地維權也是每個消費者都要面對的問題。對此他特別提出一點,就是消費者必須要養(yǎng)成保留證據(jù)的習慣,包括消費時的各種票據(jù)和與商家廠家交涉時的過程(如錄音或各種函件等),因為維權是講究證據(jù)的,法律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