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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維權(quán):需要全民的社會責任感

時間:2011-03-14 14:21來源:《中國質(zhì)量萬里行》 作者:汪仲元
  

  ——訪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同法專家佟強

   佟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導師。長期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研究工作。曾獲北京大學優(yōu)秀教學獎。主要社會兼職有: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從事兼職律師工作。還受聘擔任青島、大連、珠海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市場經(jīng)濟競爭的結(jié)果,自然會出現(xiàn)強和弱的不對等,F(xiàn)在我們要做的是對消費者傾斜,其難點在于“傾斜”的度,因為如果你把所有的好處都給消費者,那么商家的利益就沒有了,也就喪失了交易的動力。商家失去了動力,就沒有了交易,就好像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那樣,是一種貧窮的平等,那么這種平等也就失去了意義。

  中國質(zhì)量萬里行:為什么現(xiàn)在維權(quán)問題突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矛盾多?

  佟強:在我看來,種種消費維權(quán)都是現(xiàn)象,我們要通過現(xiàn)象看到宏觀上的問題。我們現(xiàn)在的一些做法是沒有問題的,比如說我們媒體,站在消費者一邊,保護消費者利益,幫助消費者呼吁,但是你可以看到社會上阻力依然很大。大家明明知道消費者的利益應該保障,但為什么遇到了這么多的阻力,而且這些阻力是很難一下清除掉的,換句話說,這個問題是個長期的斗爭。那么問題的癥結(jié)究竟何在?

  因為我現(xiàn)在在大學任教,也做合同法方面的研究,像消費者利益保護的問題,幾乎都是在合同領域當中。因為這個社會是個平等的社會,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有權(quán)利和自由。當然,消費者有自由,商家作為一個法人也有自由,按理說大家是平等的。但現(xiàn)在社會上的不平等就體現(xiàn)在表面上的平等而實際上地位的差異,這種差異就是強者和弱者的關(guān)系問題。因此你到商店買東西的時候,商店就寫了,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還有一些卡片上的: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quán),諸如此類。

  商家這樣做,你為什么接受了呢?盡管你心里面不接受,但是你表現(xiàn)出來是接受了,這樣的情況就說明實際上雙方的地位不是對等的。那我們普通的消費者是很難在一個具體層面上和這些商業(yè)機構(gòu)相對抗。包括房地產(chǎn)商,汽車銷售商。比如你去修車,對方就會告訴你,你的車出了5個毛病,需要5000塊錢的修理費。至于這5個毛病是不是需要5000塊錢修理費,那些零件該換不該換呢?恐怕你也很難弄清楚。這些案例比比皆是,如果媒體一味地呈現(xiàn)這些案例,意義并不大?峙乱接懕澈蟮囊粋原因,而背后的原因就是這種不對等。

  這種不對等是市場經(jīng)濟社會中競爭的結(jié)果,自然就會出現(xiàn)一方強勢一方弱勢,就會出現(xiàn)強和弱在力量上的不對等,以及在競爭上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會有壟斷,不正當競爭,法律上就會和這種現(xiàn)象斗爭,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些法律就是用來抑制競爭中的不平等!斗磯艛喾ā钒ā断M者權(quán)益保護法》。像德國的民法典在2002年進行了一個很大的修訂,將很多原來的單行法律歸納起來,對民法典與合同密切相關(guān)的債券部分做了一個很大的修訂,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quán)益。

  傳統(tǒng)法理主張“買者自慎”

  另一層面是,為什么到了21世紀,全世界包括我們國家都在強調(diào)和強化保護消費者利益?剛才我們說了,本來法律上規(guī)定,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社會的發(fā)展,由于壟斷,不正當競爭,慢慢積累起來的在交易中表面上的平等而實際上的不平等。而各國為了對付這種情況就制定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就是要解決這樣的問題。而這些現(xiàn)象的背后,從法律理論來說,有一種思潮,在全世界范圍內(nèi)都是一種趨勢:原來的市場經(jīng)濟運用的一個“理性人”的概念,即每一個人都是有足夠的經(jīng)濟理性的,那么你在市場中進行各種交易和交換活動,既然有了交易的資格,那么你就能夠保護自己。所以在過去的法律當中,有一個詞是“買者自慎”,即買房應該對自己買來的貨品的好壞,有什么問題,是否合我所用,應該由買方來特別加以注意。法律只對幾種情況加以保護。

  第一:欺詐,把假的說成真的。比如一件西服,賣方說是全毛的,但實際上是混紡或者根本沒有毛。以次充好,這是不允許的。

  第二:脅迫,也就是強買強賣。也是不允許的。

  第三:乘人之危。

  這些情況法律是管的,其他情況法律就不管了。交給當事人自己解決。這種情況在西方發(fā)展了一兩百年,從18、19世紀,到20世紀的前半葉,這種說法大致都是成立的。我們國家開始搞市場經(jīng)濟之后,學的也是這個東西。法律作為中間人的形式出現(xiàn),認為你們當事人雙方都是平等的主體,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雙方來起訴,我才受理。如果你們不告,我就不管,這就是最早的“理性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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