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戶業(yè)主找裝修公司裝修房子,工程順延了一個月。裝修公司贈送保潔和綠植,完工后房主支付了全部裝修款?蓵r隔5個月后,這名市民又將裝修公司告上了法院,認為承諾上沒有自己書面認可,索要3萬元違約金。
付款后,房主狀告裝修公司
付款后,房主狀告裝修公司2010年5月16日,張先生和沈陽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裝飾裝修合同,由該公司負責裝修自己在于洪區(qū)赤山路一處住房。雙方約定,5月26日開始施工,到7月31日完工,工期67天,裝修費用10萬余元。施工過程中,雙方又達成協(xié)議,同意工期順延至8月11日。
2010年8月31日,裝修工程竣工,并經(jīng)過了張先生驗收。9月10日,張先生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時過數(shù)月后,張先生將裝修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裝修公司給付逾期完工違約金3萬余元。張先生說,自己并沒有同意工程順延到8月31日。
單方承諾已履行不違約
皇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張先生說承諾書上沒有自己簽字認可,是裝修公司單方做出的。然而,從雙方實際履行上看,裝修公司于承諾時間2010年8 月31日完成工程,并將承諾贈送的保潔及綠植送給了張先生。張先生對已完的工程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并接受了裝修公司贈送的保潔及綠植,故法院認定張先生對 裝修公司的單方承諾予以認可,并已實際履行完畢,該承諾對張先生具有約束力。雙方實際上對工程工期重新達成了一致意見,裝修公司按此時間如約完成了工程, 故不存在違約。
張先生要求裝修公司給付違約金無事實依據(jù),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