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槐商初字第954號判決書中顯示,2006年3月,三產促進會向省工商局申請,要求撤銷500萬元股權的虛假注冊資本。對此高詠提出,2002年9月,正邦公司籌集500萬元,直接交付金志房地產財務部。省工商局認為,“正邦公司在變更登記前,向金志房地產進賬500萬元,經驗證已到位”,屬于改過行為,決定給以金志房地產7萬元處罰。至此,省工商局確認了高詠為實際控制人的正邦公司占金志房地產50%的股權。
三產促進會則表示,這500元本來就是盛潤公司的資金。2002年8月,淄博市臨淄區(qū)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公司與盛潤公司簽署一份合同,將850萬元的山東省特約銀行匯票交給了高詠。高詠并沒將850萬元存入金志房地產賬戶,而是全部存到了高詠為法人代表的濟南盛大物業(yè)。盛大物業(yè)將450萬元轉入建元公司(正邦公司前身),又以建元公司投資的名義交付給盛潤公司,同時盛大物業(yè)也以建元公司投資的名義直接交付給盛潤公司。
(2008)槐商初字第954號判決書顯示,槐蔭區(qū)法院2009年4月8日判決,上述500萬元投資款系盛潤公司自有資金,并非正邦公司的出資,要求正邦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10日內向金志房地產補足投資款500萬元。
2009年8月14日,一筆500萬元的資金打入金志房地產賬戶。三產促進會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正邦公司應向金志房地產投資的500萬元沒有到位。在2010年5月31日的(2009)槐商初字第849號判決書中,槐蔭法院判決,應認定正邦公司沒有向金志房地產補足500萬元投資。在補足資金之前,金志房地產不享有股東表決權和利益分配權。
對849號判決,正邦公司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正邦公司是否履行補足出資500萬元的判決,應由槐蔭區(qū)法院在執(zhí)行案件中確定。正邦公司作為金志房地產的股東,在補足出資前,其利益分配權的限制應由金志房地產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作出,如對作出限制的決議不服,才可請求法院確認。正邦公司的表決權并不因其瑕疵出資而受到限制。因此,撤銷(2009)槐商初字第849號判決。
三產促進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此判決不服,已經提出了再審申請。就股權之爭,雙方爭議仍非常大,并表示都在走法律程序。(本報記者)
槐苑欣城何時復工,業(yè)主期待
槐苑欣城作為一個久拖未決的爛尾項目,牽動著400多戶購房者的神經。
市民劉先生購買了槐苑欣城的房子已經7年。2006年,400多戶居民購買了這個樓盤,合同約定2008年交房,但小區(qū)一直建建停停,沒有如期完工交房。有的業(yè)主在外租房子,苦盼房子能早日開工。
記者了解到,槐蔭區(qū)對槐苑欣城的狀況高度重視。相關負責人表示,槐苑欣城的事情屬于開發(fā)商內部股權之爭,法院在協(xié)調,政府也將繼續(xù)促成問題的解決,近期會有一個公平的判決。區(qū)里正在跟開發(fā)商協(xié)調,力爭今年復工。(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