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中國銀行開具存款證明問題
投訴日期:2013-03-19 投訴地區(qū):上海市 投訴人:朱女士
今年1月8日我去中國銀行期貨大廈支行辦理申請留學的存款證明(11萬),因為不了解銀行的申請?zhí)顚懸螅姨氐馗嬖V接待我的員工:存款證明是為我女兒申請國外留學用的,馬上要寄到國外學校去的,故請她指導我怎么填寫。在填寫凍結日期的時候,我特意告訴她這筆錢我馬上需要用的,日期如何填?該員工則說:隨便填,于是我便填了2013年8月30日。當時該銀行人員并未告知在8月30日前我不能再使用這筆錢,更未告知在這期間的利息是按活期計算的。
幾天后我想取出這筆款時被告知必須等到2013年8月30日,或者把存款證明全部拿來(已經(jīng)寄到國外學校,不可能拿回)。并且告知我從1月到8月近8個月時間銀行只按活期利率計算。
我認為在這個事件中銀行是負有責任的:我付了開證明的服務費,卻被如此服務和誤導:銀行在明知我要把存款證明寄去國外學校無法取回,卻指導我凍結日期隨意填;在明知凍結期填為從1月8日至8月31日的情況下,竟不告知這筆錢在到期前不能取用,并且存款以活期利息計算,這不僅不能讓急需用錢的我及時使用這筆錢款,還將損失2千多元利息(6個月定期利息與活期利息差)。我感到受了誤導,故向銀行95566投訴,但銀行提出的解決方案是我無法接受的:方案1,8月底到期后幫我做理財產(chǎn)品;方案2,把沒有明確金額的貴金屬贈品到期賣掉后補償給我,并不留給我任何書面依據(jù)。他們還傲慢地說,她們沒有過錯,你投訴到哪都要回到我這里來。
我無法接受她們的態(tài)度和這樣一個沒有實質(zhì)內(nèi)容的方案,我現(xiàn)在的最低要求是銀行在凍結期1月8日-8月30日按6個月存款利率3。05%計算我的存款利息。
以上投訴,衷心希望你們能主持公道正義,督促銀行盡快真正解決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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