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款時
銷售中心找借口沒簽合同
去年,榆林的王女士在西安未央區(qū)的名京九合院購買了一套住宅。今年8月5日,她到小區(qū)詢問交房事宜時,看見名京九合院車位銷售中心在推銷停車位,就購買了一個距離自己住宅最近的車位。
“車位原價是19萬,各種活動參加下來,支付了16.8萬元現金,對方出示了名京九合院車位認購交款單。”王女士說,她要求簽合同,但銷售人員稱印章不在暫時簽不了,“兩天后任何時間過來都可簽合同。”
8月20日,王女士從陜北趕過來簽訂購買車位合同時,銷售人員卻告知她說,簽不了了,因為車位在一年多前已經賣出去了。讓她重新選擇車位,或者是退全款,并賠償相應的利息。
昨日上午,王女士再次前往名京九合院的車位銷售中心,銷售人員稱,他們是陜西義博開來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被開發(fā)商委托銷售小區(qū)車位的,王女士購買的車位,他也是最近才知道開發(fā)商在一年前已經賣出去了。
“王女士可以在剩下的標準車位里面隨便挑選,如果她不想要車位的話,可以全額退款,還可補償她交錢至今銀行的利息,”銷售人員說。
律師觀點:銷售方違約
王女士要求查看這個車位此前銷售的合同,但銷售方稱暫時無法提供。
業(yè)內人士說,有可能是銷售方在收了王女士的錢之后,又以更高的價位將這個車位出售了。無論如何,這都是銷售方的違約行為,他們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認為,雖然王女士沒有與銷售中心簽訂書面的銷售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當王女士向銷售中心交款時,雙方買賣合同即成立,王女士已是該車位的買方。
如果銷售方明知該車位已賣給第三方,隱瞞事實,將該車位再次賣給王女士,那么銷售方的行為屬于欺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王女士可向銷售方主張退還已付車位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要求銷售方承擔車位款的一倍的賠償責任。
如果銷售方不知道該車位已售給第三方,或者該車位在王女士購買后才銷售給第三方的,王女士可要求銷售方繼續(xù)合同義務,辦理過戶手續(xù);王女士也可主張解除雙方的買賣關系,要求銷售方退還車位款及車位款利息、賠償車位漲價的差價款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