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后,車主拿著保單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卻被保險公司以客戶簽署了相關(guān)“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經(jīng)過筆跡鑒定,客戶的簽名竟是賣保險的業(yè)務(wù)員代簽的!日前,江蘇惠山法院審結(jié)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公司被判全額支付客戶賠償金16萬元。
2008年,小麗為其新買的小轎車在無錫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限額為159800元的車損險,保險期限為一年。2009年6月,小麗的丈夫小剛深夜駕車回家途中,在某十字路口與一輛重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車輛、路產(chǎn)、對方車上人員等各項損失共16萬元。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小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后,小麗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履行賠付義務(wù),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多次索賠未果后,小麗無奈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立即賠付16萬元保險金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已在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落款處簽名,說明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向原告告知該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相關(guān)免責條款內(nèi)容的義務(wù),所以16萬元中,有25000元費用不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對此,小麗表示一無所知:“我沒有簽過什么'投保人聲明',保險公司根本未履行過告知義務(wù)!”
于是,這張簽有小麗姓名的“投保人聲明”是否有效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根據(jù)小麗的申請,法院委托相關(guān)機構(gòu)對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落款處的原告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經(jīng)過鑒定,該落款處的簽名并非小麗本人所寫,而是他人代簽!鐵證面前,保險公司不得不一改最初的強硬態(tài)度,承認在客戶比較忙碌的情況下,其保險代理人可能會代替客戶在“免責條款”上簽名。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必須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全額賠付小麗16萬元,被告終為其不誠信的行為付出了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