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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2021-03-12    中國質量萬里行    整理/本刊記者 李穎    點擊:

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15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查處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產品生產日期。由于舉報人無法提供更多更準確的信息,松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xiàn)場排摸,發(fā)現(xiàn)企業(yè)在相對隱蔽的倉庫內通過錯時的方式進行生產,生產區(qū)域從里面反鎖并安裝了監(jiān)控,稍有驚動便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調查組仔細分析了生產車間廠房平面圖,通過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掌握當事人的生產時間、人員、規(guī)律等情況,制定了完備的調查方案。

2019年8月7日上午8時,在企業(yè)員工開門傾倒垃圾的時刻,執(zhí)法人員兵分兩路,快速出擊,在企業(yè)的外包裝間查見從業(yè)人員正在使用抹布和噴碼機清洗劑擦拭奶酪熏腸上的生產日期標識:2019/4/17,同時用噴碼機進行重新噴碼,噴碼機字樣顯示為2019/08/07A1,兩者字體、字號完全一致。松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當日對企業(yè)立案調查,查扣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篡改生產日期的噴碼機、清洗劑、不干膠貼紙、抹布等違法工具設備,并對現(xiàn)場操作人員進行逐一詢問。經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為延長產品銷售期限,從2019年8月1日起,對積壓的臨近保質期以及已經過期的“奶酪熏腸”等產品篡改生產日期,截至案發(fā),共篡改奶酪熏腸1487包,德式經典煎腸3757包,德式圖林根煎腸441包,德式紐倫堡煎腸698包,貨值金額177081元,已銷售生產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經典煎腸54包。

案發(fā)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對已出廠銷售的54包德式經典煎腸全部召回。當事人篡改臨近保質期及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松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吊銷該企業(yè)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及工具、設備等,并處罰款301萬元。

案例二: 山東查處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履行平臺責任案

2020年6月,山東省濟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通過互聯(lián)網和大數(shù)據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進行監(jiān)控和異常數(shù)據抓取時發(fā)現(xiàn),“餓了么”訂餐平臺上的兩家入網餐飲業(yè)戶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王某(濟南市長清區(qū)香當當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公示相關信息等違法行為。執(zhí)法人員立即對“餓了么”經營主體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但在“餓了么”平臺上未發(fā)現(xiàn)兩店鋪相關信息。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展示了濟南市市場監(jiān)管局抓取的兩段視頻,視頻顯示在“餓了么”平臺“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濟南市長清區(qū)香當當快餐店”展示有營業(yè)執(zhí)照,未見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量化分級信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負責人員對視頻予以認可。

2020年6月11日,執(zhí)法人員對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王某(濟南市長清區(qū)香當當快餐店)進行調查,并對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立案調查。經查,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王某(濟南市長清區(qū)香當當快餐店)2016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為B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嚴格履行平臺責任,未對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公示王某(濟南市長清區(qū)香當當快餐店)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量化分級信息。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濟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該單位處以20萬元罰款;未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鑒于市場監(jiān)管部門已就該單位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違法行為給予過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濟南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給予該單位3萬元罰款。經綜合裁量,對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處以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江蘇查處南京某餐飲管理公司未取得許可從事啤酒生產活動案

2020年5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許可生產經營啤酒。經案前核查,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南京市市場監(jiān)管局赴該企業(yè)現(xiàn)場檢查,經查,該企業(yè)于2020年3月至4月與福建省玥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福建省玥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東陽春啤酒有限公司生產德式精釀啤酒,供給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蘇省內獨家銷售;企業(yè)聲稱在試生產啤酒,未對外銷售,從企業(yè)臺賬及銷售記錄未能證實存在未經許可生產啤酒的行為。為查清案情,執(zhí)法人員從外圍入手,赴山東、福建調查,發(fā)現(xiàn)截至案發(fā),福建省玥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1299桶啤酒且為5升/桶,與涉案企業(yè)的銷售數(shù)量和規(guī)格不一致。經深入調查和核實,確認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并銷售啤酒20升桶裝144桶、5升桶裝765桶和袋裝106升,合計貨值金額58488.3元、違法所得為24357元。

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啤酒生產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357元、罰款人民幣58.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河南舞陽縣民康醫(y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銷售劣藥案

2020年1月2日,河南省舞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對舞陽縣民康醫(y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進行藥品經營許可證更換驗收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店銷售的藥品“廣健”牌藿膽丸(9瓶)已超過有效期。該店設置有不合格藥品箱,位于進店東側藥品陰涼柜南邊,但該藥未放置在不合格藥品箱內,而是放置在店內進門西側OTC丸劑類貨架前桌子內。放置位置既未標注“已過期”之類警示語,又不能提供該過期藥品的不合格藥品記錄臺賬,計算機系統(tǒng)陳列檢查記錄中也未顯示該過期藥品的記錄。該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舞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決定,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調查。

經調查,舞陽縣民康醫(y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于2018年2月3日從周口市天久康藥業(yè)有限公司以單價1.70元/瓶的價格購進廣州粵華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OTC類藥品“廣健”牌藿膽丸20瓶,并以每瓶1.8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該藥品外包裝上標識的內容為:廣健,OTC,藿膽丸,生產廠家:廣州粵華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171001,生產日期:20171012,有效期至201909,固體藥用塑料瓶(高密度聚乙烯)包裝,每瓶裝36克。

2020年1月3日,舞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再次對該店依法進行檢查,在該店經營使用的計算機內未發(fā)現(xiàn)對藥品“廣健”牌藿膽丸的購進、銷售、陳列檢查、過期藥品以及近效期藥品情況的記錄。在該店的衛(wèi)生檢查記錄表和陳列藥品質量檢查匯總記錄中也未發(fā)現(xiàn)藥品“廣健”牌藿膽丸的相關記錄。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提取了關于藥品“廣健”牌藿膽丸供貨方周口市天久康藥業(yè)有限公司的銷售(復核)清單、資質文件等。經過對該店相關負責人的調查,證實該店未對藥品“廣健”牌藿膽丸的銷售情況進行記錄。

2020年1月14日,舞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所扣押的藥品“廣健”牌藿膽丸進行抽樣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四部的要求。

2020年4月16日,舞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終結,認為舞陽縣民康醫(yī)藥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銷售劣藥“廣健”牌藿膽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guī)定,屬銷售劣藥行為。鑒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銷售劣藥經營額較小,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且能夠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截至案發(fā),未接到患者使用上述藥品藿膽丸后有不良反應的投訴,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jié)“較輕”,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并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廣健”藿膽丸9瓶的決定。

案例五:江蘇蘇州皙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化妝品、發(fā)布虛假廣告案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吳某某、趙某等多人向藥監(jiān)部門舉報稱:江蘇省蘇州皙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存在未在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化妝品、虛假宣傳等多項違法行為。

接報后,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情況進行了初步核實,經審批,2019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調查。立案后,辦案人員對當事人注冊地址進行現(xiàn)場檢查,詢問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調查涉案化妝品生產企業(yè),詢問全國各地多名涉案化妝品的經銷商等,于2020年8月完成案件調查。經查,認定當事人存在以下行為:1.當事人未在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2.當事人經營冒用山東朱氏藥業(yè)集團公司廠名、廠址的美顏霜,共查實兩個批次,合計2506盒,貨值金額為348,334元;3.當事人經營美顏霜的過程中發(fā)布虛假廣告:宣稱其產品為“CCTV央視合作伙伴品牌”以及“一瓶解決肌膚10大問題——暗黃、粗糙、痘痘、痘印、濕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臉過敏、毛孔粗大、膚色暗沉”等,以上內容均存在虛假。

針對以上行為,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江蘇省藥監(jiān)局和蘇州檢查分局的指導下,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最終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產品、在相應范圍內消除虛假廣告影響,并給予罰款94萬元,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2020年10月13日對當事人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六:廣東廣州市弘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生產未取得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案

2017年2月13日,原廣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稱“廣州市局”)根據原廣州市白云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2016年對不合格化妝品的通報中涉及的標示廣州市弘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生產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被檢出禁用物質“氯倍他索丙酸酯”的涉案企業(yè)的第一次核查處置情況,開展了第二次跟蹤核查工作,對當事人進行了深入調查。在上述兩次核查工作中,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檢查未能發(fā)現(xiàn)當事人生產過涉案產品實物及相關生產銷售記錄,當事人均拒不承認生產過通報中涉及的不合格產品,同時涉案產品標識的委托方上官氏公司也否認委托生產過涉案產品。

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和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產關系進行了細致核查,通過銷售渠道倒查的方式發(fā)現(xiàn),上官氏公司只委托當事人生產過碧玉堂品牌的產品,當事人也長期接受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產化妝品,并委托生產過碧玉堂品牌的產品。因此,執(zhí)法人員選擇以上官氏公司為調查突破口,經過多次調查問話,上官氏公司最終承認銷售過涉案產品,并且出具證據材料指認涉案產品是委托當事人生產的。在上官氏公司提供的證據面前,當事人最終承認涉案產品是其生產,確認了生產涉案產品時添加了化妝品禁用物質,且上述產品具有淡斑功效,同時屬于未經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6年1月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140盒,違法所得合計400元;于2016年11月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VC精華抗氧化嫩膚美白面貼膜”118盒,違法所得合計1156.40元。

當事人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生產化妝品和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同時,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產品沒有相關記錄和成品留樣,違反了《化妝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規(guī)范》(2007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符合《廣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系統(tǒng)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可從重處罰;當事人不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且違法行為發(fā)生在重大活動、專項整治期間,符合《廣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系統(tǒng)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從重處罰。經綜合裁量,依據《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廣州市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了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1556.40元和罰款7510.72元的從重處罰,并向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稱“廣東省局”)提請吊銷當事人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廣東省局根據廣州市局提供該案的案卷材料及相關記錄,對相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了審核,對當事人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認定;鑒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廣東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五條及《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六條關于“從重處罰”的相關規(guī)定,依據《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廣東省局于2018年8月13日吊銷了當事人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案例七:上海韓某某、洪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余某某非法經營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共同雇用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產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饋世瘦身咖啡”,同時制作銷售網站、虛假防偽二維碼等,并通過網絡渠道銷售至上海等地。其間,韓某某負責購買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產原料,監(jiān)督減肥咖啡的生產。洪某某負責銷售和資金管理。韓、洪二人銷售金額達833萬余元。經檢驗,被查扣的咖啡中檢出西布曲明成分。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國家禁止在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從他人處購進后向韓某某出售,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210余萬元。

2019年11月28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2020年9月2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雇用他人,生產、銷售摻有國家禁止在食品生產、銷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減肥咖啡,二人系共同犯罪。以韓某某、洪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1000萬元;判處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700萬元。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韓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八:江蘇謝某、王某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系列案

2016年以來,被告人謝某、楊某、宋某某(另案處理)在明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走私冷凍牛肉制品系違法的情況下,從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處多次購買走私入境的冷凍牛肉、牛肚等產品。謝某、宋某某收到上述產品后,向江蘇省邳州市城鄉(xiāng)農貿市場內經營熟食的攤販推銷。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購進后加工成熟食進行銷售,涉案產品10余萬公斤。被告人謝某、林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個人銷售金額均在100萬元以上。公安機關在謝某、宋某某租賃的冷庫內查獲走私的冷凍牛肉及牛副產品2萬余公斤。涉案肉類產品來自我國為防控疾病需要禁止輸入肉類產品的地區(qū),外包裝上均為外文,對應的工廠名稱、廠號不在海關總署公布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qū)輸華肉類產品名單》中,且無海關報關憑證及檢驗檢疫證明。

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先后以被告人謝某、王某某等4人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向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16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謝某等4人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至350萬元不等的刑罰。判決宣告禁止被告人楊某、馬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加工、銷售等經營性活動。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九:安徽李某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案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議銷售假藥。李某某負責提供貨源和客戶,王某某負責包裝、售后,王某某雇用被告人戚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住處對藥品進行加工、包裝。后被告人李某某陸續(xù)將假藥發(fā)往王某某居住地進行加工、包裝和銷售。2018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在合肥市加工窩點現(xiàn)場查獲扣押大量待包裝或已包裝的“鹽酸貝那普利片”“瑞舒伐他汀鈣片”“阿托伐他汀鈣片”“阿司匹林腸溶片”等藥品。生產、銷售金額合計300余萬元。經合肥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上述查獲的藥品均為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假藥。

2019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向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并處罰金,追繳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十:北京張某某等8人假冒“全聚德”烤鴨案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中國全聚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購進大量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被告人張某某負責運送上述包裝材料及代收貨款。經核實,被告人張某某運送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共計28萬余件,現(xiàn)場扣押尚未銷售的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共計23萬余件。經鑒別,上述標識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譚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分別從林某某等人處購買大量標有“全聚德”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并購進真空包裝機、卷餅、醬及真空包裝烤鴨等,以組裝的方式加工制作假冒“全聚德”注冊商標的烤鴨,并低價對外銷售。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權的情況下,從譚某某等人處低價購進大量假冒“全聚德”注冊商標的烤鴨等商品,并加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43萬余元,查扣貨品價值0.2萬余元。

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譚某某等6人提起公訴,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譚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至60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十一:吉林孫某某等23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孫某某、吳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陜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內生產外包裝上印有食健字批號的“降壓溶脂三代”“降糖養(yǎng)胰素”“藏方風痛寧”等三種含有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孫某某負責整體協(xié)調指揮、聯(lián)系客戶、進藥,吳某某負責生產包裝,宋某某負責發(fā)貨,李某某負責收付款和溝通協(xié)調生產事項。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從被告人宋某某處購進后銷售,并向被告人孫某某合計付款人民幣241.12萬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系藥監(jiān)部門禁止銷售的保健食品,仍從于某某處進貨并加價銷售獲利。

經檢驗,涉案“降糖養(yǎng)胰素”內含有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鹽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壓溶脂”內含有硝苯地平、氫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風痛寧”內含有地塞米松、諾氟沙星、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系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及其他西藥成分。

2019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吳某某、宋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于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5名被告人被判處七年至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被宣告緩刑,均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十二:黑龍江毛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毛某某在經營黑龍江省嫩江市春陽種業(yè)時發(fā)現(xiàn),“黑河43”等大豆種子在嫩江市銷售良好,得到廣大種植戶認可,有利可圖。毛某某未從正規(guī)渠道購入種子,而是從農戶處購入大豆,用沒有任何標識的白色透明編織袋灌裝,作為“黑河43”等大豆種子在其經營的春陽種業(yè)對外銷售。至案發(fā)時,毛某某共銷售“白包”大豆種子10次,共計7000余斤,銷售金額近15萬元。

2020年6月28日,黑龍江省嫩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7日,黑龍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十三:甘肅張某等5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張某、田某、陳某某、趙某某、何某某均系在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從事釀皮生產加工及銷售的人員。2019年6月至8月,為了使制作的釀皮吃起來有勁道,且易于長時間保存,被告人張某等5人在加工釀皮的面粉中添加了“強筋王”、“增筋劑”等非食用物質。經甘肅省中商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上述被告人生產、銷售的釀皮中硼酸含量分別達到3966.74mg/kg、1260.95mg/kg、575mg/kg、556.02mg/kg和369.71mg/kg。

2020年2月12日,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等5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6月10日,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生產、銷售、食品罪分別判處張某、陳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的刑期,并處2萬元至1萬元的罰金。2020年6月24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趙某政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十四: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倍氨敏”深度水解蛋白無乳糖配方粉系湖南唯樂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固體蛋白飲料。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湖南省永興縣母嬰用品連鎖店“某嬰坊”、“媽咪某嬰坊”從湖南唯寶商貿公司購進“倍氨敏”固體蛋白飲料1086罐,該連鎖店經營者明知嬰幼兒食用特殊醫(yī)學用途奶粉需明確標注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類別和適用人群,仍在11家連鎖店通過宣傳海報、導購當面推銷等方式夸大功效,對外宣稱“倍氨敏奶粉適合過敏體質寶寶”,誤導家長將其當作特殊用途奶粉購買喂食給過敏體質寶寶。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線索逐級交辦至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5月19日,永興縣檢察院對永興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職行為予以立案。永興縣檢察院經調查后于5月28日向永興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了訴前檢察建議,建議:1.依法查處“某嬰坊”“媽咪某嬰坊”的違法銷售行為;2.依法全面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轄區(qū)內的嬰幼兒奶粉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法監(jiān)管,確保市場交易合法有序。

收到檢察建議后,永興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某嬰坊”“媽咪某嬰坊”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頂格罰款200萬元,將涉事產品委托生產商唯樂可公司、代理銷售商唯寶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移送長沙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另案查處,對生產商德恒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移送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并對涉及“倍氨敏”投訴的63名消費者進行調處,由經營者按照“退一賠三”的標準進行賠償,已賠償1029940.58元。永興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制定了《開展嬰幼兒配方食品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專門對特殊食品、固體飲料等食品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大排查大整治。

案例十五:四川省李某某等5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某魚莊由李某某等五人合伙經營,各占20%股份。2018年8月14日至11月14日,五被告為了節(jié)約成本和為鍋底增香,安排廚師高某某將店內顧客食用后的廢棄油脂過濾回收,通過加熱熬制的方式“洗油”后,將回收油與新油按照2:1的比例混合再次進行熬制。熬制后的油脂直接用于火鍋搭鍋,提供給消費者食用,期間共計銷售1768筆回收油鍋底,共計銷售金額49504元。2019年12月,李某某、高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宣告從業(yè)禁止令。

2020年4月16日,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某魚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權行為,以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審查,并依法在國家級媒體發(fā)布公告,公告期滿無社會組織或機關提起訴訟。同年6月23日,達州市檢察院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受邀參會的聽證員發(fā)表聽證意見,建議檢察機關依法嚴懲食品侵權行為,按照銷售價款十倍提出懲罰性賠償金訴求。

2020年6月24日,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五被告連帶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495040元,并在市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同年9月22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被告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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