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曝光賣車四大霸王條款
購車合同示范文本今年出臺
湖北日報訊 (記者余瑾毅、實習生白崇、通訊員余林潔、劉昕蕾)近日,武漢市工商局曝光汽車銷售中的四大“霸王條款”,并稱示范合同文本將在今年推出。
消費者埋“冤枉單”。多種合同中規(guī)定,交付車輛時,如因國家政策法規(guī)等變化導致車價變化,銷售商“有權對價款進行變更,買方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價格履行。”該市工商局合同處認為,政府調稅、廠家調價是銷售商應承擔的經(jīng)營風險,不應轉嫁給消費者。
混淆定金和預付款。有合同規(guī)定:“買方須先繳付預付款,如買方超過約定提車期1個月,經(jīng)催告仍不付提車余款,預付金買方不得要求退還。”工商部門說,預付款不具有擔保作用,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預付款應返還,只有定金,才對不履行合同行為有懲罰性。
此外,因自然災害、物流等不可抗因素推遲交貨或無法交貨時“賣方免除違約責任”;若違約,買方“應付預付款的50%”,而賣方“僅退還預付款”,這兩條款減輕了賣方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該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介紹,2012年購車糾紛2409件,比2011增長四成。問題多集中在延期交車、加價提車、定金退還等,糾紛多由“霸王條款”所致。
去年,工商嚴查各領域霸王條款,可近日對汽車銷售業(yè)殺了“回馬槍”后發(fā)現(xiàn),“霸王條款”仍廣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