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6月于江蘇省高郵市購買了一臺惠普DV3-4047TX筆記本電腦,當時開具了發(fā)票,因公司報賬,故開具了公司抬頭的發(fā)票。 最近這臺筆記本電腦出了問題,于4月13日送去回去惠普公司揚州維修站(江蘇省揚州市解放南路13號。 0514-87201725/87201726 )檢測,經(jīng)檢測是主板損壞,但是維修中心以發(fā)票未注明筆記本型號為由拒絕為我保修,經(jīng)交涉后,同意等工作日上報惠普總部后確定是否可以保修并收下機器。 4月16日維修中心電話通知本人,說該臺筆記本不符合保修政策,去取機后,告知該電腦屬于家用系列筆記本,如果提供公司抬頭發(fā)票只能保修一年。 請問惠普公司,這是否違反了我國的計算機設(shè)備三包法的政策? 訴求:要求惠普公司對本人這臺筆記本給予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