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投訴:交通銀行信用卡
投訴日期:2011-05-08 投訴地區(qū):河北省 投訴人:楊女士
交通銀行信用卡在辦理的時候根本沒有向客戶說明什么樣的消費才能積分,我于2011年4月29日在唐山常記家居連鎖有限公司消費了10000元,2011年5月1日在唐山路北區(qū)名冠家具店消費了5250元,2011年5月4日在唐山市北方瓷都實業(yè)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店消費了6500元,可是這些消費都沒有在我的交行卡上記積分.
本人致電交通銀行信用卡中心,他們解釋要具有刷卡POSE機的商戶必須是要注冊成零售商戶的類型才能算積分,否則不能算積分!可是信用卡使用指南上只注釋批發(fā)類不積極分,所以大多數(shù)像我一樣的消費者認為只要證明刷卡消費是零售類、非批發(fā)類,就應(yīng)該享有信用卡用戶手冊上注釋的零售類積分。再者大多數(shù)刷卡消費者怎么知道商場裝的POS機的零售、批發(fā)的呢?而且商場不止一個POS機,有的是零售,有的是批發(fā)。難道讓我以及大多數(shù)刷卡消費者去刷卡的時候還每次都問他們,你們的POS機是零售的還是批發(fā)的,零售我就買你們的東西,批發(fā)的我就不買
在此我對交通銀行的這種行為提出質(zhì)疑,我覺得他們這樣做侵犯了使用交通銀行信用卡消費者的知情權(quán),并且違反信用卡使用指南上的注釋,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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