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1號店云娜箱包專營店虛假發(fā)貨 | |
投訴目標:1號店 | 投 訴 人:姚先生 |
投訴時間:2014-07-04 | 投訴地區(qū):江蘇省 |
6月26日,我在1號店云娜箱包專營店購買包包4個并通過網銀付款,訂單號分別為:140626WF97E4和140626WF99V1,直至28日才顯示發(fā)貨,提供的中通快遞單號761301064816至今無法查詢,賣家不誠信,在線投訴也沒有處理,申請仲裁遙遙無期。 訂單一直沒有發(fā)貨,7月3日晚9時我收到1號店短信,提示我購買的訂單退款申請已經受理,可是對于該類訂單我并沒有申請退款,我申請的是在線投訴,要求賣家迅速補發(fā)貨物。目前,在快遞單號查詢不到、沒有快遞簽收的情況下,網上訂單竟然出現包裹送達的提示。這不是赤裸裸的欺詐嗎。1號店怎么能對這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置之不理呢! 我認為,我下了訂單之后即是和1號店訂立了合同,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上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且不存在免責理由,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1號店的云娜箱包在未經過消費者同意就無故取消訂單,即是不履行合同,不存在免責事由。消費者下訂單屬于承諾,合同成立。1號店云娜箱包應當發(fā)貨,無貨或者取消訂單屬于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1號店履行承諾。 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網上交易習慣,訂單的產生標志著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于送貨確認,屬于合同履行的范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對于買受人來說,選擇先付款還是貨到付款也屬于合同的履行,同樣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規(guī)定,撤銷權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不得由1號店自己確認。而1號在店在不經過消費者同意就無故取消訂單,顯然不是在行使撤銷權。那么,未經通知消費者而單方面刪除訂單的行為可視作單方面解除合同,這樣的做法顯然不合理,屬于嚴重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1號店繼續(xù)履行之前的合同,也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消法規(guī)定,最高為付款金額的3倍)。 已經支付了的訂單除了上面的幾點還可以再加一點:商業(yè)欺詐:(商業(yè)欺詐的定義是指在市場交易、投資、服務過程中,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發(fā)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以及夸大宣傳等手段,誤導、欺騙單位和個人,騙取錢財和各種物質利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牟取利益為目的,以欺騙為手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號店以低價格吸引消費者下單,之后收到貨款了之后未經消費者同意就擅自取消訂單,拒絕履行合約,而且注意,消費者所支付的金額是不能退還到自己的支付寶或者銀行卡上,是需要逗留在1號店的賬戶里面,就是在1號店的賬上,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另:不得用非法或者不合理的方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也不得以與聯(lián)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目的利用個人信息。 顯然,此次1號店的做法嚴重違反了有關法律。 如果訂單1號店不承認,可以懷疑成非法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本來我們是要買東西的,現在東西沒收到,個人信息確是公布給1號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