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在黃石市長城品牌汽車經銷商定下一款長城品牌的“炫麗”轎車,并簽定了購車定金合同,經銷商口頭約定七天內交車,一直等到第八天還未得到經銷商讓我提車的通知,于是我去電詢問,結果經銷商稱是七個工作日,第二天,也就是簽下合同的第九天,經銷商的賣車員工給我發(fā)來短信道歉,于是我又等待了七天,才等到了他們的提車通知短信,就是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的下午兩點十分得到的通知在這我說明下,簽合同時,賣車的員工想將我的合同成為她的十二月的單子,所以在合同上的時間寫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我下的定金為兩千元人民幣 無論我如何與經銷商交涉,他們都不愿意將那定金退我,這段時間由于老婆生孩子,所以一直沒有時間,希望能有個滿意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