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生命人壽聯(lián)合建設銀行誤導誘騙儲戶投保生命紅上紅F款
投訴日期:2013-01-12 投訴地區(qū):湖南省 投訴人:李先生
長沙生命人壽聯(lián)合建設銀行誤導誘騙儲戶投保生命紅上紅F款
2011年11月8日我在長沙遠大路建設銀行辦理存款業(yè)務時被生命人壽保險業(yè)務員誤導購買了兩萬元生命紅上紅F款兩全保險,2012年年底接到生命人壽催款電話后發(fā)現(xiàn)諸多詐騙元素特于元月上旬去長沙生命人壽總部投訴處理無果。
現(xiàn)將生命人壽相關違規(guī)行為陳述如下:
一、 生命人壽業(yè)務員穿著和銀行工作人員一摸一樣的衣服,一直未亮明自己真實身份,利用儲戶對銀行的信任騙取儲戶錢財。一直強調跟儲戶推薦的是高利息的定期理財產(chǎn)品。
二、 生命保險業(yè)務員未講述過保險現(xiàn)金價值這個概念,未講明提前退保將有重大損失,本金需要60年以后才能取出來(如第一年退保本金只能退回一半,第五年退保只能退回本金80%,第十年加分紅一起勉強退回本金)。業(yè)務員當時反復強調這是份高利息的投資理財定期產(chǎn)品(其實是保險),五年期滿后可以連本帶息將所有資金取出。
三、 業(yè)務員告知合同年利率9%,每年繳付保險額的9%為保障收益,此外還有不確定的分紅。而事實上9%是每兩年給付一次,并且僅給予第一年繳付的保險額給付,我每年交兩萬的保費,繳滿5年10萬元,但收益僅是每兩年獲取一次兩萬元的9%。利息看似很高,但因業(yè)務員隱瞞了所謂的現(xiàn)金價值,十年都取不回本金!
四、 2013年元月上旬去長沙生命人壽總部查詢時發(fā)現(xiàn)當時的合同掃描件除了名字是我簽的,其他的相關內容都是業(yè)務員事后補上去的。這嚴重觸犯了儲戶的知情權,屬于詐騙行為。
五、 2013年元月上旬在長沙生命人壽總部進行權益咨詢時辦公室的五個人全部支支吾吾回答計算不出來,只要求精確到十萬位也無人回答。最后勉勉強強有個女士拿了本“生命紅上紅F款兩全保險”的冊子給我看了一下,可還是不肯幫我算。(2011年存錢的時候根本就沒有把這本冊子拿出來,到了2013年1月8日我才第一次看到了這本保險手冊),根本無視儲戶知情權,藐視國家法律。
六、 因合同存在欺騙因素,本人一直未敢續(xù)交合同費用。但2013年1月9日收到一條建設銀行的短信,自己的銀行賬戶被生命這個無良的保險公司私扣了兩萬(這是我同學1月8日轉賬借給我買房和養(yǎng)小孩的錢),真是無恥!強烈譴責這種未經(jīng)客戶同意私扣客戶銀行卡資金的行為,生命人壽這簡直就是明目張膽的在搶劫客戶的錢!
在此,我鄭重請求:本投訴書中所提保險合同無效,要求生命人壽保險公司全額退還保費及利息。
本人訴求:
1.無條件退保并退還4萬元本金。
2.支付2011年11月08日至退還本金日期間的相關利息費用。
3.立即停止這種違法欺詐行為,以免更多消費者上當受騙!
根據(jù)以上投訴事實,對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我認為生命人壽存在以下違法違規(guī)問題:
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各國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薄蛾P
贊助商鏈接
消費者評論
已有10消費者評論,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