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11月份韶關的吉利帝豪公司看上了一輛車,付了3000元購車款,后因個人原因沒有要這輛車。發(fā)現(xiàn)簽的合同協(xié)議上只有我單方的簽名,并沒有吉利公司的簽名和蓋章,我拿著這個合同去要求退還3000元購車款,他們不肯退,也不敢說這個合同是否有效。我很疑惑,若是這個合同有效,那只有我單方的簽名并且也沒有蓋章,這是算有效嗎;若是沒效,那請問吉利公司難道給消費者的所謂合同就是形式的廢紙一張嗎。后來公司給我的不退款理由是,公司沒有給顧客退款的先例。這根本就是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quán)益。請有關部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