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期間在廣州廣日白云國際車展上訂了一部廣州鴻標4s點出售的2.0舒適版標致408轎車,簽訂了銷售合同后,4S店電話告知,原訂價格太低,不能賣給我,提出加價或者退訂金。我感覺作為消費者收到了欺騙,合同簽訂的價格是在雙方商議后定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難道賣方能說不賣就不賣嗎?我要求4S店能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給我提車!請315為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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