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買了一臺戴爾的筆記本電腦,到八月底發(fā)現屏幕上有一塊色斑,于是于八月二十八號送修于戴爾宜興服務站送修,九月初叫我取機,我一檢查發(fā)現屏仍有色斑和暗點,但沒上次明顯,但在強烈對比下仍能清楚的看出,心里渾身不舒服,而且數了數有十個點,宜興戴爾只承認五個點,而且消怠配合戴爾總部的拍照取證,每次都是我在催促,導致今天十月八日依然在申請,簡直拿消費者不當會事,據我向技術人員了解,按三包規(guī)定,屏幕有三個連續(xù)在一起就可以視為質量問題了,恰恰我符合要求,但戴爾總部的回答還要申請,真是奇葩,當我把這情況講給他們聽,宜興戴爾于九月二十五號電話我去簽字同意換屏,這一點有電話錄音,可我三十號電話去還在申請,現在申請都快四十天了,按三包規(guī)定完全可以換新機了,再次聯系戴爾,協(xié)商后同意給我上門更換屏幕,更換前,我請來檢測人員,幫我查看一下屏幕的品牌,居然是奇美的,我當初看上這款機的時候就是因為它是三星的屏,10月14號我問戴爾現在又要換什么品牌的屏了?他們沒有作正面的回答,15號換了屏以后晚上試機發(fā)現屏幕很暗,亮度調到最亮也只有以前亮度的70%,視覺上效果極差,一查品牌現在又是友達,明顯不同。一會奇美,一會友達,始終達不到同等性能,你們換的時候也不告知消費者,這樣做不是欺騙行為嗎?于是向戴爾反應,居然建議我正常使用,作為消費者,這種情況下,我有權提出更換同品牌的屏,我以前是三星就應該是三星,沒有的情況下應該告知我,我再作決定,這樣合情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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